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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方位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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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第一版) 完善部门职责分工 为解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推广好的经验做法,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办法》补充完善了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明确了医疗卫生机构及医务人员职责、应急措施实施要求、区域风险等级划分、物资征用、社区等基层单位和组织的协助配合、个人义务、应急物资捐赠分配、信息收集和保护等内容。 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需要依法收集个人信息,但应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发布的个人信息应当进行数据脱敏处理,保护个人隐私。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和医学观察的患者、疑似患者和传染病患者密切接触者,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细化保障措施 为加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全过程的保障,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办法》设置“保障措施”一章,具体规定了经费保障、人才队伍建设、应急管理信用体系建设、中西医协同、科技研究、医疗保障、信息技术运用、执法保障、表彰和奖励、舆论引导等内容。 《办法》明确了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充分发挥中医药的重要作用,坚持中西医结合、中西药并用,建立完善中医药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的中西医协同救治机制,加强相关专业中医药临床救治专家团队建设,组织制定中医药防治技术指南,开展中医药防治技术培训,提高中医药防治水平。 卫生健康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的智能化和便利化水平,发挥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物联网等信息技术在监测分析、病毒溯源、防控救治、资源调配等方面的支撑作用,依托省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建立全省统一的防控信息采集和应用系统,实现信息共享、互通互认,避免信息重复采集。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医疗卫生人员和其他在第一线工作的人员,按照国家和河南省规定,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做出贡献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规定,给予工伤或者抚恤、烈士褒扬等相关待遇;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医疗卫生人员和其他在第一线工作的人员的家属给予必要的帮助。 明确法律责任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以及应急物资生产、供应、运输、储备等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依法给予处理;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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