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20年12月8日,某市卫生监督员在对全市职业病危害严重企业提交的职业卫生检测报告进行审核时发现: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报送的两份由某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中未附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经卫生监督员初步了解,某检测有限公司并不是一家职业卫生检测机构,其主营环保检测。卫生监督员于当日对某市混凝土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其负责人表示并未向检测机构索取相应的资质证书。卫生监督员当场提取了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某检测有限公司签订的技术服务协议及银行流水等证据。 随后,卫生监督员来到某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在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情况下于2020年6月至11月分别为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某轴承制造有限公司、某建材有限公司和某市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了职业卫生检测服务。卫生监督员依法对某检测有限公司负责人卢某进行询问调查,提取了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及其在职业卫生检测项目上的收费凭证和技术服务协议等证据,最终确认某检测有限公司收取了职业卫生检测费用4800元。 某检测有限公司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行为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检测、评价应当客观、真实”的规定。 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九条“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的规定,根据该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17年版)》,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较严重违法行为,拟对该公司没收违法所得4800元、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0年12月21日,某市卫生健康委对某检测有限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该公司放弃了陈述、申辩的权利。2021年1月4日,某市卫生健康委对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做出没收违法所得4800元、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其违法行为。2021年1月27日,卫生监督员对某检测有限公司的整改情况进行调查回访,发现该公司已经改正其违法行为,此案于2021年1月28日结案。
●案卷评析
违法事实认定清楚
卫生监督员在发现某市混凝土有限公司报送的职业卫生检测报告中并未附有检测公司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后,立即去某市混凝土有限公司提取了其与某检测有限公司签订的技术服务协议及银行流水,基本确认某检测有限公司有偿提供了职业卫生检测服务。随后,卫生监督员在某检测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确认了某检测有限公司并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并为4家企业提供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卫生监督员当场提取了营业执照、环保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职业卫生检测报告、职业卫生检测技术服务协议和收款单据等相关证据,并对其单位总经理进行询问,确认违法收入为4800元。
适用法律准确
本案办理过程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相关要求进行,符合法定程序。本案适用法律准确,裁量适当。 某检测有限公司在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情况下,为4家企业提供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此行为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检测、评价应当客观、真实”的规定,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九条“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的规定,给予某检测有限公司没收违法所得4800元、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思考与建议
提高职业病危害企业的法律意识
现阶段,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卫生监督员要时刻牢记对职业病危害企业的法律宣传和安全教育等工作。 此案中,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负责人表示从未阅读过《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只是听说必须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检测,同时误认为任何一家检测公司都可以检测职业卫生项目,就交由某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测并向某市卫生健康委提交了相应的检测报告。 卫生监督员在保护职业人群健康、依法严厉打击危害职业人群健康违法行为的同时,应加大对相关单位的法律法规知识培训的力度,让用人单位规避法律风险、自觉守法,同时更好地保障职业人群的身体健康。
加强对职业病危害企业的大数据监管
此次案件中,某检测有限公司为了与其他环保检测公司竞争,对同时需要做环保和职业卫生检测的企业谎称其公司两项检测都可以进行,先后擅自为4家企业提供了职业卫生项目检测服务。卫生执法人员在调查中发现,某检测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于2020年6月开始,2020年12月初才被卫生行政部门发现,如若建立相关平台,将所有具有职业病危害企业的一些职业卫生资料联网,及时上传到平台进行大数据监管,或许可以在某检测有限公司第一次做出违法行为的时候及时发现并制止,减小后面几家用人单位的职业健康风险。
(材料由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提供,刘向上、王钢、卜俊成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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