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分支机构违法经营时 如何认定行政处罚当事人
法人分支机构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应当按照其是否依法设立以及是否领取营业执照进行区别对待。 分支机构依法设立且已经领取营业执照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2条的规定,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那么,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违法经营时,应当将该分支机构确定为行政处罚当事人。 分支机构是由其法人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或者该分支机构为法人非依法设立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3条的规定,法人的分支机构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法人非法设立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那么,法人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以及法人非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将该法人确定为行政处罚当事人。 (据《卫生行政执法办案基础与实务10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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