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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 2023年2月2日 星期四 目录导航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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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加强养老服务人才保障 “十四五”期间计划培养培训养老服务技能人才15万人次以上
 

   本报讯 (记者冯金灿)近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养老服务人才保障的实施意见》,多举措加强养老服务人才保障,“十四五”期间,全省培养培训养老服务技能人才15万人次以上,养老服务机构技能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培训上岗率达到100%,每千名老年人配备1名社会工作者,建设10个以上省级养老护理技能大师工作室和老年社会工作领军人才工作室,创建40个以上省级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基地和实训基地,以养老护理员、老年社会工作者等为重点的养老服务人才队伍规模进一步壮大,结构进一步优化,对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支撑作用明显呈现。到2035年,养老服务人才引进、培养、使用、评价、激励制度成熟定型,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将成为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支撑力量。
    《意见》提出,全面落实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广泛吸纳有劳动能力的农村转移就业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等重点就业群体到养老服务岗位就业;支持养老服务机构与家政、物业、医疗护理等机构通过协议合作、共同培训等方式,引导有意愿的人员经过培训转型为养老服务人才;鼓励健康管理师、营养师、医疗保健护理人员提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将养老服务人才作为急需紧缺人才,指导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开设养老服务与管理、护理、康复和老年营养、社会工作、康复辅助器具用品制造等专业,将其纳入职业教育扶持专业范围;加大老年社会工作人才培养力度,引导退休专业人才到养老服务机构提供技术指导和技能服务,鼓励“低龄”健康老年人为其他老年人提供服务;推动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等地有组织、有规模输出养老服务技能人才。
    为满足老年人多样化、专业化养老服务需求,《意见》明确,加大专业培训力度,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加快发展养老服务职业教育,加大养老服务应用型人才培养力度,支持高校、职业院校发挥专业优势建设康养产业学院,引导郑州大学、河南中医药大学等与养老服务机构共建行业学院;积极发展养老服务研究生教育,指导高校布局养老服务类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培养养老服务领域管理和研究人才;指导开放大学将养老服务人才纳入培养范围,为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提供平台;鼓励各地建设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基地和实训基地,支持培养基地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建立“订单式”定向培养合作关系,定期提供指导、咨询、培训服务;鼓励养老服务机构依托职业院校建设产、教融合实训基地,设立企业培训中心,举办职业培训机构,争创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制定养老服务人才培训规划,全面推行养老服务技能人才培训制度;积极开发养老顾问、失能失智照护员、上门照护师等工种,提供专业化、精细化养老服务;养老护理员等养老服务技能人才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60学时,养老服务机构经营管理人员、后勤保障人员每年专业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0学时,2025年前,全省培训养老护理员不少于15万人次,养老院院长培训实现全覆盖。
    《意见》要求,全面落实《河南省养老服务条例》,建立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岗位补贴、入职补贴制度,补贴标准由县级以上政府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等确定;高校毕业生与省内养老服务机构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服务满1年以上的,对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或申请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给予逐年代偿返还资助;对在世界技能大赛、国家和省级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奖的养老服务类选手及相关人员,按规定给予奖励和荣誉激励,落实荣誉称号、晋级、奖励补贴等政策。
    《意见》明确,开展养老服务领域薪酬调查,发布岗位薪酬信息,引导行业逐步提高薪酬水平,工资分配向从事一线服务的技能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倾斜;指导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进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备案,自主开展内部从业人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职业院校开展养老服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通过行业协会制定规范等方式,推动养老服务领域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结果互通互认,并与薪酬分配直接挂钩;引导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在校生参与“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社会工作职业资格证书”考核评价,支持养老服务机构聘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鼓励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参加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评价考试,对取得社会工作职业资格者,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职业津贴补贴;引导养老服务机构科学设置管理、专业技术、工勤技能等岗位,落实重点岗位配比要求;提升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率,将其作为养老服务机构参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合作招投标的重要评价指标;拓宽养老服务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引导技能人才按职业技能序列晋升等级;支持养老服务机构优先从一线服务人员中选拔技术骨干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建立养老服务职业技能等级与学历比照认定制度,推进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成果与职业技能等级学分转换互认;在养老服务机构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医务人员享有与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同等的职称评定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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