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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2.3 维修要点 日常检查中,发现存在机械损伤、明显锈蚀、灭火剂泄漏、被开启使用过、达到维修年限的灭火器,建筑使用管理单位及时按照规定程序报修。 a) 手提式、推车式水基型灭火器出厂期满3年,首次维修以后每满1年; b) 手提式、推车式干粉灭火器、洁净气体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出厂期满5年,首次维修以后每满2年; c) 送修灭火器时,一次送修数量不得超过计算单元配置灭火器总数量的1/4,超出时,需要选择相同类型、相同操作方法的灭火器替代,且其灭火级别不得小于原配置灭火器的灭火级别。 5.12.2.4 报废要点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报废处理: a) 筒体锈蚀面积大于或等于筒体总表面积的1/3,表面有凹坑; b) 筒体明显变形,机械损伤严重; c) 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机构; d) 存在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现象; e) 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手提式灭火器; f) 不能确认生产单位名称和出厂时间,包括铭牌脱落,铭牌模糊、不能分辨生产单位名称,出厂时间钢印无法识别等; g) 筒体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 h) 被火烧过; i) 出厂时间达到或超过下述规定的最大报废期限:水基型灭火器出厂期满6年;干粉灭火器、洁净气体灭火器出厂期满10年;二氧化碳灭火器出厂期满12年。 6 应急管理 6.1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及演练 6.1.1 应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每半年应至少进行一次演练。 6.1.2 各部门应结合单位火灾应急处置预案,制订符合本部门实际情况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预案完成后组织本部门人员学习,并报送本单位消防安全主管部门备案。 6.1.3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明确组织机构,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6.1.3.1 指挥员:消防救援队伍到达之前指挥灭火和应急疏散工作。 6.1.3.2 通信组:报火警,求救援。 6.1.3.3 灭火组:控制火情,阻止或延缓火灾蔓延。 6.1.3.4 疏散组:组织引导人员疏散。 6.1.3.5 救援组:救援不能自行疏散的患者。 6.1.4 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造成恐慌而引发踩踏等安全事故。 6.1.5 演练结束,总结经验,做好演练小结和评价工作,根据实际修订预案内容。 6.2 火灾应急处置 6.2.1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接到报警后立即通知保安人员及报警部位最近工作人员持通信工具、灭火器和防毒面具,迅速赶到报警部位核实火情。 6.2.2 火情核实后,应立即确认系统联动控制装置处于自动状态,准备好各楼层的平面布置图。同时,立即拨打电话“119”,向消防救援部门报警,说明发生火灾的单位名称、地点、起火部位、联系电话、燃烧物质等基本情况。 6.2.3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通知值班领导,值班领导立即组织灭火救援力量,扑灭初期火灾和救援,其他人员按任务分工进行处置。 6.2.3.1 灭火组:微型消防站或志愿消防队人员带好灭火器具,扑救初起火灾。 6.2.3.2 警戒组:保卫人员应在着火建筑物的出入口处设立警告标志,阻止无关人员进入。消除路障,劝阻无关人员、车辆离开现场,维持好建筑物外围秩序,为消防救援队伍到场展开灭火创造有利条件。 6.2.3.3 疏散组:组织患者和现场人员疏散、转移。 6.2.3.4 救援组:对受伤及重症患者进行应急治疗,防止次生伤亡。 6.2.4 接到报警的同时,应按下列要求立即开展应急扑救工作。 6.2.4.1 消防救援队伍没有到达现场时,应组织志愿消防队员,第一时间到达现场进行灭火、救援、疏散。 6.2.4.2 消防救援队伍到场后,值班领导应主动汇报现场情况,协助消防救援队伍做好警戒、疏散、灭火、配合、救护等工作。 6.2.5 扑救火灾的同时,应按下列要求立即开展应急疏散工作。 6.2.5.1 利用应急广播系统稳定被困人员情绪,防止惊慌拥挤。 6.2.5.2 组织疏散小组,组织患者和现场人员疏散、转移。 6.2.5.3 疏散和抢救人员的主要途径是医院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在发生人流堵塞的情况下,应迅速安排人员采取有力措施进行疏散或避难。 6.2.5.4 当入口受到烟雾或高温威胁时,应采用消防卷盘或水枪降温等方式,保护疏散人员安全。 6.2.5.5 对受伤或无法自行疏散的被困人员,应组成救护组直接抢救或组织被困人员互救。 6.2.5.6 屋顶发生局部塌落时,在保证安全前提下,应迅速组织经过训练的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员,利用水枪掩护深入火场,救助被困人员。 6.3 事故分析取证 扑灭火灾后,做好相应的善后工作,对使用过的消防器材和设备进行复位、检查和修理。通过调阅视频监控、询问相关人员、现场勘查等方式调查火灾原因,保护现场,配合消防救援部门事故调查。 6.4 信息上报 6.4.1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6.4.2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6.4.3 事故处理完成后,上交完整的书面汇报材料。 (内容由河南省卫生健康委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