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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和疾控机构后勤安全生产工作管理指南(2023年版)(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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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和疾控机构后勤安全生产工作管理指南(2023年版)(节选)
     第2部分 热源系统安全管理指南
    5 运行管理
    5.1 总体要求
    5.1.1 供热使用单位应按实际用热需要,所属地区的环保要求、燃料供应情况和现场综合条件,适当选用锅炉或蒸汽热力站供热的方式作为蒸汽供热源。
    5.1.2 运行操作人员在设备运行和事故处理中,应执行操作流程和事故处理办法。
    5.1.3 蒸汽供热系统应按时供热、停热,实现供热期内安全、稳定、节能、环保运行。
    5.1.4 采用自备锅炉供热的机构,应根据供热能力定制整个供热期的燃料及物资储备计划。
    5.1.5 应掌握每日气象资料,根据气象变化对各项参数进行调整并记入运行日志,保持运行工况和用户室温的稳定。
    5.1.6 热力站内管道、阀门及管道保温外壳应有明显的标识,标注供应部门和表示介质流动方向的箭头。
    5.1.7 运行操作人员在进行操作前,应根据操作规程做好安全防护和设备检查工作。
    5.1.8 巡视及维护保养应按照制订的巡视及维护保养规程实施。
    5.1.9 热源系统中列入国家强检目录的压力表,应由具有资质的检验技术机构每半年检测1次,出具检测报告;安全阀应由有资质的检验技术机构每年校验1次,出具校验报告。检测、校验报告应归档保存。
    5.1.10 热源系统中,纳入特种设备管理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应定期进行监督检验。
    5.1.11 热源系统宜配置自控系统及末端远程监测报警装置。
    5.1.12 其他要求应按《医院供热系统运行管理》(WS 437)的规定进行管理。
    5.2 锅炉房设计要求
    5.2.1 基本规定
    5.2.1.1 设在其他建筑物内的锅炉房,使用的燃料应选用燃气或燃油,但不宜选用重油或渣油。
    5.2.1.2 燃气锅炉房的备用燃料,应根据供热系统的安全性、重要性、燃气供应的保证程度和备用燃料的可能性等因素确定。
    5.2.1.3 地下、半地下、地下室和半地下室锅炉房,严禁选用液化石油气或相对密度≥0.75的气体燃料。
    5.2.1.4 锅炉房设计应采取减轻废气、废水、固体废渣和噪声对环境影响的有效措施,排出的有害物和噪声应符合国家排放标准要求。
    5.2.1.5 燃油、燃气锅炉应符合全自动运行要求和具有可靠的燃烧安全保护装置。
    5.2.2 消防要求
    5.2.2.1 锅炉房的消防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5.2.2.2 锅炉房内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有关规定。
    5.2.2.3 油泵间、日用油箱间宜采用泡沫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或细水雾灭火系统,其系统设计应符合《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0)和《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 50898)的有关规定。
    5.2.2.4 燃油罐区的消防系统设计应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的有关规定。
    5.2.2.5 燃油及燃气的非独立锅炉房的灭火系统,当建筑物内设有防灾中心时,应由防灾中心集中监控。
    5.2.2.6 非独立锅炉房和单台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10t/h(吨/小时),或总额定蒸发量≥40t/h及单台热水锅炉额定热功率≥7MW(兆瓦),或总额定热功率≥28MW的独立锅炉房,应设置火灾探测器和自动报警装置;火灾探测器的选择及其设置的位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和消防控制设备及其功能,应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有关规定。
    5.2.2.7 锅炉房、运煤栈桥、转运站、碎煤机室等处宜设置室内消防给水设施,其相连接处宜设置水幕防火隔离设施。
    5.2.3 燃油系统
    5.2.3.1 燃油系统附件严禁采用能被燃油腐蚀或溶解的材料。
    5.2.3.2 不带安全阀的容积式供油泵,在其出口的阀门前靠近油泵处的管段上,必须装设安全阀。
    5.2.3.3 燃油锅炉房室内油箱的总容量,重油不应超过5m3(立方米),轻柴油不应超过1m3;室内油箱及其附属设施应安装在单独的房间内;当锅炉房总蒸发量≥30t/h,或总热功率≥21MW时,室内油箱应采用连续进油的自动控制装置;当锅炉房发生火灾事故时,室内油箱应自动停止进油。
    5.2.3.4 设置在锅炉房外的中间油箱,其总容量不宜超过锅炉房1天的计算耗油量。
    5.2.3.5 室内油箱应采用闭式油箱;油箱上应装设直通室外的通气管,通气管上应设置阻火器和防雨设施;油箱上不应采用玻璃管式油位表。
    5.2.3.6 油箱的布置高度宜使供油泵有足够的灌注头。
    5.2.3.7 室内油箱应装设将油排放到室外储油罐或事故储油罐的紧急排放管;排放管上应并列装设手动和自动紧急排油阀;排放管上的阀门应装设在安全和便于操作的地点;对地下(室)锅炉房,室内油箱直接排油有困难时,应设事故排油泵;对非独立锅炉房,自动紧急排油阀应有就地启动、集中控制室遥控启动或消防控制中心遥控启动的功能。
    5.2.3.8 室外事故储油罐的容积应大于或等于室内油箱的容积,且宜埋地安装。
    5.2.3.9 室内重油箱的油加热后的温度不应大于90℃(摄氏度)。
    5.2.3.10 燃用重油的锅炉尾部受热面和烟道宜设置蒸汽吹灰和蒸汽灭火装置。
    5.2.3.11 油泵间和储存闪点小于或等于45℃的易燃油品的地下油库,除采用自然通风外,应设置机械通风装置,换气不应小于6次/h(小时),事故排风换气不应小于12次/h;计算换气量时,房间高度可按4m(米)计算;环境温度或燃油运行温度大于或等于燃油闪点的油泵间和易燃油库的通风装置应防爆。
    5.2.4 燃气系统
    5.2.4.1 燃气管道与附件严禁使用铸铁件;在防火区内使用的阀门,应具有耐火性能。
    (内容由河南省卫生健康委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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