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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和疾控机构后勤安全生产工作管理指南(2023年版)(节选)
 

   第2部分 热源系统安全管理指南
    5.2.4.2 燃用液化石油气的锅炉间和有液化石油气管道穿越的室内地面处,严禁设有能通向室外的管沟(井)或地道等设施。
    5.2.4.3 锅炉房点火用的液化石油气罐应存放在用非燃烧体隔开的专用房间内,应采用自然气化方式,总容积应小于1m3(立方米)。
    5.2.4.4 设在其他建筑物内的燃气锅炉房,应设置独立的送排风系统,其通风装置应防爆。
    5.2.4.5 锅炉房设置在首层时,采用燃气作燃料的,其正常换气次数应不少于6次/h(小时),事故换气次数应不少于12次/h。
    5.2.4.6 锅炉房设置在半地下或半地下室时,其正常换气次数应不少于6次/h,事故换气次数应不少于12次/h。
    5.2.4.7 锅炉房设置在地下或地下室时,其换气次数应不少于12次/h。
    5.2.4.8 送入锅炉房的新风必须大于锅炉房3次/h的换气量。
    5.2.4.9 送入控制室的新风量应按最大班操作人员计算。
    5.2.4.10 燃气调压间等有爆炸危险的房间,换气次数应不少于6次/h;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通风装置,并应设换气次数不少于12次/h的事故通风装置;通风装置应防爆。
    5.3 锅炉运行要求
    5.3.1 一般规定
    5.3.1.1 锅炉设备应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锅炉必须取得锅炉使用登记证和有效期内的锅炉定期检验报告。锅炉房应符合《锅炉房设计标准》(GB 50041)的规定。
    5.3.1.2 锅炉使用单位必须有专人负责锅炉的管理工作。
    5.3.1.3 司炉人员和锅炉水处理人员应符合《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 Z 6001)的要求,持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上岗。
    5.3.1.4 新装、改装、移装锅炉应进行热效率测试和热态满负荷48h试运行。运行中的锅炉宜定期进行热效率测试。
    5.3.1.5 锅炉试运行前,锅炉、辅助设备、电气、仪表以及监控系统等应达到正常运行条件。
    5.3.1.6 压力表、温度计、水位计、超温报警器、排污阀等主要附件,应符合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5.3.1.7 燃气锅炉的燃气报警、熄火保护、连锁保护装置运行前,应经检验合格。
    5.3.1.8 补水泵在系统充满水,并达到运行要求的静压值后,方可启动热水锅炉。
    5.3.1.9 燃煤锅炉应定期清灰。有吹灰装置的锅炉应每8h对过热器、对流管束和省煤器进行1次吹灰。当采用压缩空气吹灰时,应增大炉膛负压,吹灰压力不应小于0.6MPa(兆帕)。
    5.3.1.10 燃气锅炉停炉前,应对锅炉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并应记录所有缺陷。
    5.3.1.11 锅炉及辅助设备出现故障,应判断故障的部位、性质及原因,并应按程序进行处理。故障处理完毕后应制订预防措施,建立故障处理档案。
    5.3.2 锅炉使用单位应具有的法规与文件资料
    应包含《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锅炉安全技术规程》《锅炉化学清洗规则》《锅炉监督检验规则》《锅炉定期检验规则》《锅炉水(介)质处理检测人员考核规则》《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压力管道监督检验标准》《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以及主管部门和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制订的制度和下发的其他文件。
    5.3.3 运行准备
    5.3.3.1 大修或改造,以及停运1年以上或连续运行6年以上的锅炉,运行前应进行水压试验。
    5.3.3.2 新装、改装、移装及大修锅炉运行前,应进行烘、煮炉。长期停运、季节性使用的锅炉运行前应烘炉。
    5.3.3.3 季节性使用的锅炉运行前,应对锅炉和辅助设备进行检查。
    5.3.3.4 燃煤锅炉本体和燃烧设备内部检查应保证汽水分离器、隔板等部件齐全完好,连续排污管、定期排污管、进水管及仪表管等通畅;锅筒(锅壳、炉胆和封头等)、集箱及受热面管子内的污垢、杂物等清理干净,无缺陷和遗留物;炉膛内部无结焦、积灰及杂物,炉墙、炉拱及隔火墙完整严密;水冷壁管、对流管束外表面无缺陷、积灰、结焦及烟垢;内部检查合格后,人孔、手孔密封严密。
    (内容由河南省卫生健康委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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