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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 2018年11月22日 星期四 目录导航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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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卫生院医疗废物暂存设施不达标被处罚
 

●案情回顾

   2017年10月25日,某县卫生计生委组织执法人员对该县某卫生院医疗废物暂存间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卫生院医疗废物暂存间西侧为卫生间,医疗废物暂存间门上镂空处未安装纱窗,室内东墙墙皮脱落。该卫生院这一行为涉嫌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执法人员对现场情况进行拍照取证,并制作现场笔录和询问笔录,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2017年10月25日,某县卫生计生委对该卫生院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当天调查终结后,某县卫生计生委对该案进行了合议,认为该卫生院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的规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结合“某省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按照一般违法行为,建议予以当事人警告和罚款4900元,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放弃了陈述和申辩权利,自觉履行了处罚决定,本案结案。

●案卷评析

 处罚主体认定
    该卫生院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某县卫生计生委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登记的单位确定为本案违法责任主体。

 违法事实清楚

    该卫生院医疗废物暂存间西侧为卫生间,医疗废物暂存间门上镂空处未安装纱窗,室内东墙墙皮脱落。以上事实在现场取证照片和笔录中均能清楚体现,询问笔录中又对现场情况进行了一一核实,证据充分,证据链紧密完整,违法事实认定清楚。

 法律适用正确

    该卫生院医疗废物暂存间西侧为卫生间,医疗废物暂存间门上镂空处未安装纱窗,室内东墙墙皮脱落,显然不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结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某县卫生计生委对该卫生院进行警告和罚款4900元的行政处罚,法律适用准确,自由裁量合理。

●思考与建议

建立健全法律法规,规范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的工作。

   目前,现有法律法规就医疗机构对医疗废物管理的相关规定没有明确、细致的规定。如《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将医疗废物从产生、分类收集、密闭包装到收集转运、贮存、处置的整个流程和各个环节均提出了明确要求。但对暂存点内的分区、布局、流程、标识标牌、设施等没有要求。因此,很多基层医疗机构暂存点的建设十分不规范,往往是仅有一间有医疗废物暂存间标牌的房间。而2003年环保部发布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中,对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有部分要求,但卫生计生部门没有对医疗机构暂存点建设可供参照的规范和标准。医疗机构是参照该《规范》执行,还是按照相关的指引执行,值得商榷。因此,建议能够出台医疗废物暂存点建设方面的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规范或标准,促进各医疗单位医疗废物暂存点的规范化建设。同时,由于分级诊疗的实施和基层医疗服务能力有限,处理的病种比较单一简单,产生的医疗废物种类和数量也相对较少,对暂存点建设的投入能力也比较有限,在规范和标准的制定中能否考虑基层情况,区分达标要求。

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各司其职,加强日常监管,加大查处力度。

   卫生计生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合对有关单位进行实地检查、了解情况、现场监测、调查取证;查阅或者复制医疗废物管理的有关资料、采集样品;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违反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相关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有力震慑违法行为。

(材料由河南省卫生计生委提供,本报记者杨冬冬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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