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启鸣 安罗替尼的上市,不仅改变了晚期非小细胞肺癌患者无药可用的局面,填补了国内乃至国际在晚期非小细胞肺癌三线治疗上标准治疗的空白,而且做到了“定义新标准”。 这个“定义新标准”,即过去医学界一直认为以抗血管生成为主的多靶点小分子TKI毒副反应大,患者耐受性差,但安罗替尼却避免了这一问题。其对于病灶的控制采用的不是迅猛急速的手段,而是作用温和、容易耐受,扎扎实实地延缓疾病进展。 我所在的科室2015年参与了安罗替尼三期临床试验,入组58位患者。 在研究中我们发现,这些患者不良反应发生率较低,且大部分症状轻微,如患者仅出现手足综合征、高血压病、甲状腺功能异常等常见现象,且大部分发生程度较轻微、可控制,有些人甚至不需要进行特殊处理。 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我分析后认为,可能与安罗替尼采用“服二停一”的给药方式有关。 “服药两周停一周”的做法是建立在安罗替尼一期研究的结果之上,可在疾病进展得到良好控制的同时,有效控制毒副反应的发生。在停药的一周内,绝大多数患者不仅没有出现明显的疾病进展,反而给不良反应的发生予以缓冲,使患者更好地耐受治疗、并从治疗中获益,从而大大提高了患者的生存质量。
临床试验中的各种“小意外”
参与安罗替尼临床试验的两年多,我完成了从医者到研究者的角色转变,感悟深刻。 我国相关部门批准药物进入临床试验,最看中3点:真实性、有效性、安全性。 一种药物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是它本身的客观属性,而真实性则受到研究者的影响。抛开真实性的临床试验记录,任何关于药物有效性、安全性的结论都是不可靠的。 所谓真实性,就是按照GCP(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去实事求是地记录试验数据。看起来是不是很简单?然而,想做到并不容易。因为,“生活总会给你一些小意外”。 拿我所在的科室举例。我们科室参与了安罗替尼等近20项药物的临床试验,遇到的“小意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受试者主观上隐藏了曾经服用方案中规定的禁用药或治疗手段的事实。 二、受试者因距离上次治疗时间久远,客观上遗忘了曾经服用方案中规定的禁用药或治疗手段的事实,后来又想起来了。 三、受试者在其他医院住院时或在其他科室住院时使用了禁用药等。 ………… 面对这类问题怎么办?果断将受试者剔除出组,并实事求是地记录出组原因,承认错误。 除此之外,别无他法。 或许,这样会挫伤受试者参与临床试验的积极性,也让研究者显得不近人情。可是,真实性是临床试验的灵魂,是安全底线!
如何避免这些“小意外”
我认为,避免这些“小意外”最好的办法还是要沟通到位,尤其是对于住在其他科室参与临床试验的患者或者参与临床试验期间转到其他科室治疗的患者,要充分告知其务必和该科室医生沟通好,或研究者直接与相应科室的医生沟通好,不能使用方案中规定的禁用药或治疗手段。 另外,也可以尝试给受试者发个小册子,上面印上参与本临床试验时不能使用的药或治疗手段,让受试者随身携带。 除了因患者而导致的失真外,临床试验中也会出现数据记录或原始文件的记录不充分、记录不全的现象。比如,脱落病历没有原始记录或者原始数据重复记录且不一致,未按顺序进行,存在逻辑错误等。 处理这些问题的方法和原则依旧是实事求是,承认错误,切忌数据造假。一旦造假,不仅毁了自己的信誉,更威胁到广大患者的健康。 我国2017年已经下发文件,要求研究者对临床试验数据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承担直接法律责任: 一经发现编造或者无合理解释地修改受试者信息以及试验数据、试验记录、试验药物信息;瞒报试验方案禁用的合并药物等数据造假行为,对主要研究者参与研究的所有已受理注册申请暂停审评审批。 同时,临床试验机构同一个专业有两个及以上临床试验出现数据造假行为的,其专业完成临床试验的所有已受理注册申请暂停审评审批。临床试验机构有3个及以上临床试验出现数据造假行为的,吊销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其机构完成临床试验的所有已受理注册申请暂停审评审批。对于申请人,3年内不受理其申报该品种的药品注册申请,1年内不受理其所有药品注册申请,已经受理的不予批准。 不仅如此,药物临床试验管理规范也确立了质量控制、监察、稽查、检查四大环节,保证药物临床试验数据质量。 因此,我真切希望,每位研究者都能实事求是地记录临床试验数据,坚守真实性这一安全底线。 (作者供职于河南省肿瘤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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