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项目\&分值\&评查标准\& 一、案例评分标准(总分为50分;每个评分项目不重复得分,以分值高的为准)\& 1\&新颖\&5\&1. 案由新颖3分。省内首次的2分;国内首次或少见的3分。 2. 调查取证方式方法新颖2分。电子数据证据、电子送达、执法全过程记录等每一特点1分。\& 2\&复杂\&15\&3. 程序复杂5分。举行听证的1分;行政复议维持处罚决定的3分;行政诉讼维持处罚决定 的5分。 4. 跨省、跨部门案件2分。办理过程涉及跨省、跨部门的(不包括案件由其他部门移送的情 况)。 5. 罚没款金额4分。大于1万的0.5分;大于5万的1分;大于10万的1.5分;大于20万的2分; 大于50万的3分;大于100万的4分。 6. 处罚措施3分。责令停产停业或责令暂停执业的2分;吊销许可证、吊销科目、吊销执业 证书等的3分。 7. 涉案人数3人以上(包括3人)的1分。 8. 违法事实3个以上(包括3个)的,超一个加5分。\& 3\&难度\&5\&9. 调查取证难度2分。通过多途径取证、取证方式巧妙的(如照片、视频指认等特殊方式确 定违法人员等的)。 10. 公告送达的1分。 11.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到位后结案的2分。\& 4\&质量\&5\&12. 案件调查缜密2分。相关证据形成严密证据链,证据数量多,达到50页的1分;达到100 页的2分。 13. 证据种类3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 验笔录(现场笔录)8种证据中,采用4种的1分,每增加1种加1分,最多加2分。\& 5\&影响\&5\&14. 领导督办案件3分。有省级行政部门或者当地政府批示、督办的2分;有国家卫生健康 委员会相关领导批示或督办的3分。 15. 媒体正面报道2分。案件查处有省级以上媒体正面宣传报道的2分;市级媒体正面宣传 报道的1分;县级媒体正面宣传报道的1分。\& 6\&评析\&15\&16. 案情简介2分。简明扼要,能够说清案件基本情况。 17. 案件评析5分。 17.1 针对案件办理的特点、重点与难点,观点正确、依据充分的2分; 17.2 视角新颖独特,剖析深入透彻,具有借鉴与参考意义的3分。 18. 思考建议8分。 18.1 对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政策精神进行分析,指出不足,提出建议的2分; 18.2 将案件体现出的个性问题归纳为普遍的共性问题,提出可操作建议的2分; 18.3 围绕案件争议焦点或分歧意见进行论述,观点正确的2分; 18.4 指出案件办理中的瑕疵并提出建议的1分; 18.5 其他方面的论述,具有启发性,引人深思的1分。\& 二、案卷评分标准(满分为100分;同一事项不重复扣分,以扣分高的为准;各项目分值扣完为止,不计负分)\& 1\&主体\&10\&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参与优秀案卷、精品案卷评选: 1.1 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不具有法定资格的; 1.2 实施行政处罚超越法定职权的; 1.3 对外文书未加盖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印章的(如加盖执法专用章、卫生监督专用章等无 效印章的); 1.4 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承办行政处罚案件的; 1.5 被处罚主体认定错误或对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 1.6 被处罚主体无身份证明材料和法定资质证明材料的; 1.7 被处罚主体名称与身份证明材料和法定资质证明材料名称不符的; 1.8 个体工商户不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名称为当事人的(被处罚主体为个人的除外)。 2. 案件调查终结后对外文书中,被处罚主体要件不全的,扣5分。 3. 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未同时注明个体经营者基本信息的,扣5分。 4. 委托书中委托事项不全的,或者委托人、受委托人相关材料缺乏的,扣5分。 5. 其他不符合主体要求的情形,每处扣1~5分。\& 2\&证据\&25\&6.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参与优秀案卷、精品案卷评选: 6.1 主要违法事实认定不清的(事实证据); 6.2 认定违法事实无法律依据的(法律证据); 6.3 卷中主要证据不能证明违法事实的或案卷中主要证据不具有合法性和有效性的; 6.4 仅通过现场笔录或询问笔录等单一证据确定违法事实的。 7. 对办案过程中发现的违法线索没有依法调查且缺乏合理解释的,每项扣10分。 8. 证据间的主要矛盾未排除的,扣10分。 9. 调查取得的证据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中未列明的,扣5分。 10. 现场笔录、物品清单、询问笔录(当事人不签字说明情况的除外)、执法文书的送达回证等 证据材料,未经相关当事人或者现场负责人、代收人签字确认的,扣10分。 11. 确定违法事实必要的情节、程度等(如违法行为涉及人数、次数、违法所得数额、违法行为 持续时间等)证据不充分的,扣5分。 12. 证据形式要件不符合有关要求(如复印件、出处、时间、提供者、必要说明等)的,每处扣1 分,最多扣5分。 13. 处罚决定书中违法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等要素描述不清的(如过于简单或者照 搬笔录),扣5分。 14. 现场提取物证、查封扣押、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无相关文书的,扣5分。 15. 清单中的物品数量、品种等与处理决定相关文书记录不一致的,扣3分。 16. 案卷证据中被处罚人提供的相关材料的复印件没有执法人员核对原件签字确认记录的, 每处扣1分,最多扣3分。 17. 其他不符合证据要求的情形,每处扣1~10分。\& 3\&程序\&25\&18.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参与优秀案卷、精品案卷评选: 18.1 未告知当事人处罚事实、理由、依据的; 18.2 未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听证权的; 18.3 行政机关拒绝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 18.4 实施行政处罚核心程序(先调查后处罚、先审批后处罚、重大处罚听证、罚缴分离、申 辩不加重处罚、证保审批)颠倒或遗漏的; 18.5 复杂或重大行政处罚案件依法应当进行集体讨论而未进行集体讨论的,或参加集体 讨论人员不符合要求的;案件应当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的; 18.6 行政处罚未经卫生行政机关法制审核的; 18.7 行政处罚决定、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强制执行申请书、案件移送书等执法事项 审批表未经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字的; 18.8 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而未移送的; 18.9 应当送达被处罚人的相关行政处罚文书未送达的; 18.10 擅自变更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的处罚种类和罚款幅度的; 18.11 调查取证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少于2人的; 18.12 立案后超过3个月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未报经上级机关批准延期的;\&
序号\&项目\&分值\&评查标准\& 3\&程序\&25\& 18.13 采取证据保存措施,处理不正确(如直接没收、应当返还而未返还等情形)的; 18.14 行政机关减免、加重处罚不符合程序规定的; 18.15 一般程序案件未进行合议的。 19. 处罚决定书中对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期限和行政复议期限告知错误的,扣10分。 20. 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每项扣5分: 20.1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没有法律依据的; 20.2 样品采集程序不符合要求或使用文书不规范的; 20.3 行政处罚审批记载的违法事实和处罚内容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不一致的; 20.4 对当事人逾期不提出陈述申辩、听证未做说明或记录的,或未对陈述申辩、听证进 行复核的; 20.5 发现违法行为或实施行政处罚时未书面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的; 20.6 法律文书送达方式和程序不符合要求的(按《民讼法》要求,直接、留置、邮寄、委 托、公告、转交、电子送达7种方式); 20.7 自案件受理之日起超过7日未立案的; 20.8 检验、检测或者鉴定结果未告知当事人进行确认的; 20.9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未出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和物品清单的; 20.10 采取查封扣押措施未出具查封扣押决定书和物品清单的; 20.11 解除查封扣押措施未出具查封扣押处理决定书和物品清单的。 21. 催告书无加处罚款内容,扣5分。 22. 以下不符合程序要求的问题,扣5分: 22.1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期限不明确的; 22.2 未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做出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决定的; 22.3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未在举办听证会7日前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的; 22.4 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采用邮寄或公告方式送达的; 22.5 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未制作送达回执的; 22.6 处罚决定书通过直接送达以外的方式送达,未提取有效送达凭证的; 22.7 应收取而未收取加处罚款的; 22.8 法定罚没款原始票据未入卷的; 22.9 结案报告未入卷的; 22.10 结案前对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未进行回访或记载的; 22.11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决定书日期与行政负责人做出决定的时间不一致的; 22.12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未写明“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 22.13 执法事项审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措施、查封扣押延期、听证告知、行 政处罚、案件移送、申请强制执行等)要素不全的。 23. 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每项扣3分: 23.1 在调查取证中未向当事人表明执法人员身份的; 23.2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未附卷的; 23.3 案件不符合条件结案的(以下视为符合结案条件:1.自觉履行后,结案;2.已依法申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申请后结案;3.不予处罚的,批准后结案;4.不属于本机关 管辖的,移送后结案;5.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后结案;6.其他符合结案的情形); 23.4 发现有违法行为属于其他部门管辖、应当移送而未移送的。 24. 其他不符合程序要求的情形,每处扣3分。\& 4\&法律适用\&20\&25.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参与优秀案卷、精品案卷评选: 25.1 实施行政处罚无法律依据的; 25.2 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25.3 遗漏或增加处罚种类的。 26.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未说明依据的,扣20分。 27. 给予从重、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等无证据、无法定情节或充分理由 的,扣20分。 28. 一个案件中多个违法行为人应罚未罚而未做合理说明的,扣10分。 29. 适用法律不完整,遗漏条、款、项、目,扣5分。 30. 适用的法律条款较模糊,需要引用具体规范、标准来佐证所适用条款而未引用的,扣5分。 31. 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多个违法行为未分别裁量合并处罚或合并处罚不符合要求的, 扣5分。 32.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参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而未参照的,扣5分。 33. 因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无明确对应的“违法行为情形”而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未体现 裁量的,扣5分。 34. 引用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名称不准确的,扣3分。 35. 卫生监督意见未针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写明法律依据的,扣3分。 36. 对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书写不规范、不完整的,扣3分。 37. 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合议记录、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未写明具体罚款数额而写成 罚款幅度的,每发现一处扣5分。 38. 其他不符合法律适用要求的情形,每处扣1~5分。\& 5\&文书质量\&20\&39. ▲执法文书混用的,不参与优秀案卷、精品案卷评选。 40. 执法文书格式或种类不符合《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的,扣10分。 41. 执法文书中案由书写不规范的,扣10分。 42. 执法文书中未载明、未落实案件主办人制度的,扣5分。 43. 案卷不完整(如无封面、目录、备考表等)的,每项扣1分,最多扣3分。 44. 案卷装订不规范(材料排列混乱、目录和材料不对应、页码标注不规范、未一案一卷) 的,每项扣1分。 45. 案卷保管期限未达到30年或永久的,扣2分。 46. 对文书的修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每处扣1分,最多扣2分。 47. 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文书中未注明“以下空白”“以上笔录属实”的,每处扣1分,最多 扣5分。 48.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每项扣1分(最多扣10分): 48.1 执法文书的文号或编号书写不规范的; 48.2 受理记录、立案报告中无案件来源或前后不一致的; 48.3 审批意见或者审核意见非手写的(移动执法终端自动生成的文书除外); 48.4 现场笔录中使用主观判断、推断或者结论性词语的; 48.5 证据先行登记、处罚决定、采样记录等用词不当、表述不准确、不客观,计量单位使 用不规范的; 48.6 在一份询问笔录中同时记录2名以上(含2名)被询问人的回答内容的; 48.7 在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合议记录中,未分别记录参加人员的主要观点和意见的; 48.8 受理记录、立案报告、终结报告、合议、行政审批、结案等内部文书制作不规范或审 批意见不规范的; 48.9 移送文书清单填写不全的; 48.10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对外文书中人称混用的; 48.11 执法文书中卫生行政机关的名称不具体、不明确的(应写明:XXX卫生健康委员 会); 48.12 续页的执法文书名称书写不规范的(移动执法终端自动生成的文书除外); 48.13 对破损文书未进行修补、完善或者对相关文书未进行衬纸粘贴、折叠整齐的; 48.14 对当事人提供的用铅笔或圆珠笔书写的证据材料,未经复印入卷的; 48.15 其他不符合文书制作要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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