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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 2020年9月10日 星期四 目录导航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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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 某国医堂依法受到处罚
  ● 案情介绍

   2019年10月29日,某市某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卫生监督员对位于某小区3号院4号楼一层7号商铺的某国医堂有限公司管城中医诊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诊所出示有《中医诊所备案证》,现场执业人员苏某未能出示有效的《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该诊所诊断桌上放着一块写着苏某中医理疗师字样的牌子,诊所套间内有一名男士正在接受针灸服务。卫生监督员现场拍照取证。
    经审批立案后,卫生监督员2019年11月19日对某国医堂有限公司管城中医诊所现场执业人员苏某进行调查询问。苏某承认自2019年9月10日至2019年10月29日,在某小区3号院4号楼1层7号商铺,某国医堂有限公司开办的管城中医诊所为患者进行推拿、针灸活动。2019年12月23日、2019年12月26日,某区卫生计生监督所、某市12345市长热线投诉举报平台等接到群众投诉,该诊所内执业人员薛某开展针灸活动,对其造成伤害。2019年12月25日、12月27日,卫生监督员对某小区3号院一层7号商铺的某国医堂有限公司管城中医诊所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诊所门上加挂有锁具,未见执业人员,随即拍照取证;2019年12月25日,对投诉人杨某制作了询问笔录,并提取了杨某提供的相关证据;2019年12月27日对某国医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制作了询问笔录;2019年12月25日,提取了投诉人与法定代表人张某的通话录音证据。
    通过相关调查,卫生监督员确认了某国医堂有限公司自2019年9月至12月使用苏某在某国医堂有限公司管城中医诊所从事按摩、推拿、针灸诊疗活动,使用薛某自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在某国医堂有限公司管城中医诊所从事按摩、推拿活动;虽然苏某取得了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颁发的按摩师职业资格证书以及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颁发的康复科四级职业资格证书,但是苏某、薛某二人均未取得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或者职称。根据原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医推拿、按摩等活动管理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医疗机构开展推拿、按摩、刮痧、拔罐等活动,应当由在本机构执业的卫生技术人员实施,不得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开展此类活动。”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2019年12月30日,案件调查终结。该公司使用两名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该公司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某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17年版)》相关裁量标准,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给予该公司:罚款人民币4000元,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苏某非医师行医的行为,另案处理。
    2020年1月3日,经合议人员合议,相关行政机关2020年1月6日向某国医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告知该案件陈述和申辩的具体期限。张某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2020年1月17日,经本机关领导审批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张某2020年1月23日签收送达回执,2020年2月7日缴纳罚款。2020年4月3日,卫生监督员经过现场检查,发现该诊所大门紧锁,门上加挂有锁具,通过玻璃看见该诊所内已经搬空,未见物品,也未见执业人员苏某,现场拍照取证;2020年4月3日提取该诊所“某市某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医备案注销决定书”一份。2020年4月3日,本案件结案。

●案卷评析

处罚主体资格认定准确

   在案件调查期间,卫生监督员提取某国医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提供的某国医堂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处罚主体为某国医堂有限公司,主体认定准确。

证据链完整且违法事实确凿

   在该案件中,卫生监督员通过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结合对某国医堂有限公司法定表代表人张某制作的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表明证据链完整,违法事实确凿。

执法程序合法且处理到位   该案件从现场检查、案件受理、立案、案件调查、合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行政审批、行政处罚决定、结案,均严格按照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进行,同时在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均告知了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程序合法。本案不仅对机构进行了处罚,对人员也进行了处罚,处理完整到位。

●思考与建议

   该诊所是否需要吊销《中医诊所备案证》?
    在本案中,某国医堂有限公司使用两名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行为,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该给予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处罚,本案中,该诊所取得《中医诊所备案证》,备案是向主管部门报告制定的或完成的事项的行为,与行政许可有着本质的区别,无法给予吊销《中医诊所备案证》的处罚。后来,该诊所因经营问题主动申请,卫生行政部门给予注销。建议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对严重违法行为,注销其《中医诊所备案证》。
    本案中薛某、苏某是否构成非医师行医?
    结合本案的相关调查,证实薛某未对疾病进行检查、诊断和治疗,虽然薛某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但是薛某不构成非医师行医。苏某在某国医堂有限公司管城中医诊所内开展按摩、推拿、针灸活动,针灸属于诊疗活动,必须由具备医师资格的人员进行操作。经过调查,苏某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属于非医师行医,对苏某非医师行医的行为,另案处理。
    对本案的处理适用哪些法律法规?
    在本案中,该诊所属于中医备案诊所,应优先使用《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给予处理,但是《办法》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未规定的中医诊所管理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医疗机构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因《办法》未授予对使用非技术人员从事卫生技术工作的处罚,仍应该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给予处罚。

(材料由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提供,本报记者卜俊成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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