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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版:卫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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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的时间与形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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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行政行为?如何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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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 2020年11月12日 星期四 目录导航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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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令改正的时间与形式要求
     行政处罚不是目的,而是为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而设的手段。实施行政处罚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整改违法行为,其意义是:
    1.指出行政违法行为人的过错;2.督促其及时改正自己的错误;3.有助于纠正行政机关以罚代执、对行政违法行为只处罚不治理的不良现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四十五条“卫生行政机关适用简易程序作出卫生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在处罚决定书中书面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二十八条“卫生行政机关适用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时,对已有证据证明的违法行为,应当在发现违法行为或调查违法事实时,书面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法规对责令改正的要求是:
    时间:
    1.当场处罚时;
    2.发现违法行为时;
    3.调查违法事实时。
    形式:书面。
    要求:切实可行。
    禁用无期限责令改正。
    (据《医疗服务监督10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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