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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消毒产品卫生许可证某公司依法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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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 2021年3月18日 星期四 目录导航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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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消毒产品卫生许可证某公司依法受到处罚
 

案情介绍  

 2020年5月18日,某局接上级批转“国家卫生健康委卫生健康监督中心关于移交电商平台抗(抑)菌制剂违法宣传信息的函(卫监传函﹝2020﹞29号)”,函告核实辖区某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苍耳子鼻舒爽喷液。
    2020年5月20日,卫生监督员对某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该公司处于停产状态,在其生产车间、物料库、化验室及成品库均未发现与生产苍耳子鼻舒爽喷液有关的物品。现场提供了营业执照、从电商平台导出苍耳子鼻舒爽喷液的销售记录、电商平台宣传苍耳子鼻舒爽喷液的截图。卫生监督员根据现场监督检查情况和对法定代表人的进一步询问,查明某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于2020年第一季度生产经营苍耳子鼻舒爽喷液(产品标注的生产企业名称和卫生许可证号分别为:某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和豫卫消证字2016第0029号)。
    某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未取得《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生产经营苍耳子鼻舒爽喷液的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第三十二条第一项“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规定。根据该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17版)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当事人属于较重违法行为,拟对该公司给予罚款39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020年5月27日,某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该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放弃了陈述和申辩的权利。2020年6月4日,某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做出罚款3900元的行政处罚,并要求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该公司于2020年6月4日签收后自觉缴纳了3900元罚款。2020年6月12日,卫生监督员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了回访,发现该公司已按要求整改,本案于2020年6月15日结案。

案卷评析

违法事实清楚,证据采集全面

   首先,卫生监督员在执法检查过程中依据《行政处罚法》和《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的要求认真调查取证,收集相关证据,制作了现场笔录和取证材料等,并提取了营业执照等证件的复印件,查询了相关官方网站等,加强了证据的进一步确认。
    其次,对现场收集的证据材料按照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仔细甄别,对采集的证据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属于复印件的要求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提供人员签字和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执法人员核对后签字确认,对采集的照片经打印后由该公司负责人和卫生监督员进行签字确认并注明日期。
    最后,对该公司生产销售的消毒产品的销售单及相关票据进行了取证,并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询问,对违法行为进行进一步确认,从而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适用法律正确,处罚裁量适当

   自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在习近平总书记的指挥下,全国打响了一场没有硝烟的疫情阻击战。国务院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下发了多个防控方案及治疗方案,要求建立健全消毒隔离制度,严格落实消毒隔离制度。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印发了《消毒剂使用指南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20〕147 号)。省卫生健康委先后下发了关于消毒产品备案的通知。
    做好传染病防控工作,重在做好人防、物防与技防,正确使用合格的消毒产品至关重要。可就在疫情防控攻坚阶段,某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违规生产经营苍耳子鼻舒爽喷液,虽然该产品不是用于新冠肺炎疫情的直接防控,但该公司无视国家的法律法规,不诚信经营,是对法律底线的挑战,是对企业诚信的挑战。
    某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未取得《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生产经营苍耳子鼻舒爽喷液的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第三十二条第一项“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规定。
    依据《消毒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第四十三条“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17版)关于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的规定,该公司属于较重违法行为。经过合议、审批、告知等程序,某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决定给予该公司罚款39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达到了以行政处罚为手段、督促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目的。

思考与建议

强化监管单位的责任,落实主体单位的责任

   近年来,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相继出台了《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技术要求》等法律法规,对消毒产品生产销售提出了许多新的要求。2018年以来,又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开展分类监督综合评价工作,说明消毒产品质量关系到传染病防控工作。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各地消毒物资十分紧缺,国家就消毒产品紧急上市做出了新的规定,在此高压形势下,仍有少数生产企业不遵守法律法规违规生产,给疫情防控工作带来极其重要的影响。因此,必须强化监管单位的责任,更应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作为第一责任人,在依法依规生产方面必须从严管控,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自检、自查;必须从细管控,不能忽视卫生安全评价等关键环节,将各项工作做精、做细、做实。

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强化业务学习

   消毒产品类的监督,从原材料、生产到经营销售,涉及行政区域较广。卫生监督机构不仅要在发现违法行为或违法线索后严厉查处,确保执法的力度,还需要建立起违法信息通报、案件协助调查等工作制度。只有织出一张严密的执法大网,才能让违法行为无所遁形。
    加大宣传培训力度,使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正确掌握健康相关产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并熟练运用到监督管理实践之中;使生产企业、经营单位等了解我国对消毒产品管理的规定和要求,依法规范生产、经营、使用等,使用者不购进、不使用不符合规定的产品,消除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的健康权益。
    作为卫生监督人员,必须在下苦功夫学习法律法规的同时,深入研究与学习有关的规范和标准。只有不断地提高自身业务能力和专业素养,成为行家里手和“业务通”,才能更好地指导企业,才能更加有效地服务好企业,从而有效提升监管效能,保一方百姓身心健康。

(材料由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提供,郑道明、李凌峰、卜俊成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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