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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是否属于行政处罚的种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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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是行政机关出于维护行政管理秩序的需要,以命令的形式要求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的一种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处罚的种类。《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立法者明确区别了行政处罚与责令改正,二者并不存在包含关系。此外,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责令限期拆除”是否是行政处罚行为的请示>的答复》中“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关于‘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不应当理解为行政处罚行为”,也进一步体现了责令改正与行政处罚的性质差异。 (据《卫生行政执法办案基础与实务100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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