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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要求处理医疗废物某卫生所依法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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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 2021年3月25日 星期四 目录导航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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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按要求处理医疗废物某卫生所依法受到处罚
 

●案情介绍

   2020年6月24日,某市卫生健康委卫生监督员按照国家“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对某卫生所进行监督检查时,在该卫生所治疗室污染区,发现一个纸箱内约15具已使用过的带针头的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针头与针管未分离)。卫生监督员对违法现场及事实情况进行了取证拍照,并现场提取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机构名称:某卫生所)、该卫生所负责人孙某的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等,对该卫生所的违法行为当日受理并立案。
    2020年7月13日,卫生监督员再次对该卫生所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6月24日存在的问题已整改。当事人现场还提供了营业执照正、副本(名称:某市某区孙某西医诊所,类型:个体工商户)和情况证明等,经核对营业执照上注明的经营者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的主要负责人均为孙某。基于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2020年7月15日、7月20日、7月22日和7月24日,卫生监督员多次和某市某区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民政局进行协调,调查了解当事人证照办理的相关事宜,得知该卫生所的经营性质为非营利性(政府办),办理的营业执照为无效证照。2020年7月24日,卫生监督员协助当事人与某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某监督管理所就无效证照问题进行了处理。2020年7月27日,某市卫生健康委卫生监督员对当事人再次进行询问,最终查明违法主体为某卫生所。
    某卫生所未按规定将医疗废物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的行为,分别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第十六条第一款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河南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17年版)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当事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2020年8月3日,某市卫生健康委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放弃了陈述和申辩的权利。2020年8月10日,某市卫生健康委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于2020年8月12日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接受处罚并自觉缴纳了3000元罚款。2020年8月17日,卫生监督员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了回访,发现当事人已按要求整改,本案于2020年8月17日顺利结案。

●案卷评析

违法事实清楚 证据采集全面

   卫生监督员在执法检查过程中依据《行政处罚法》和《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等,认真对照职责,严格依法检查,收集相关材料,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尤其是在本案违法主体认定方面,卫生监督员通过所学的业务知识,判断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认真分析,把握原则,遇到问题不回避,碰到矛盾不绕道,陷于困境不气馁,始终迎难而上。卫生监督员自2020年7月13日至2020年7月27日,多次与区卫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督局、区民政局等协调,并向多部门的工作人员宣传卫生事业事关全民身心健康的理念,从而使其消除顾虑,勇于担当,积极配合调查取证,为此案的调查及后期顺利结案提供了许多帮助。
    同时,卫生监督员还积极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官方网站查询当事人的信息,获取准确可靠的证据,并对采集的证据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要求,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提供人员签字和加盖单位公章,然后严格按照要求制作现场笔录、取证材料及询问笔录等,并由卫生监督员核对后进行签字确认,从而形成真实、全面、完整的证据链。

适用法律正确 处罚裁量适当

   自2003年《医疗废物管理条例》颁布以来,各级各部门都非常重视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在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医疗废物管理取得了一定成效。
    从国家层面来看,2014年,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环境保护部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2017年,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环境保护部等5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专门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处置明确提出要求:要加大医疗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管力度,重点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民营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处置的监管工作,消除监管空白和“盲区”。2020年2月,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下发《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2020年2月24日,国家卫生健康委等五部委联合发布《医疗机构废弃物综合治理工作方案》;2020年5月,下发《关于开展医疗机构废弃物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从省级层面来看,2019年“3·15”晚会曝光医疗废物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后,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对医疗废物的管理组织开展专项行动,进行拉网式排查。2020年2月23日,省卫生健康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医疗机构医疗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2020年2月29日,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关于河南省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综合管理100问的通知》;2020年6月,省卫生健康委在全省组织开展“蓝盾护航”和“以案释法”专项行动,其中指出加强医疗废物的管理,旨在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指示,也是贯彻执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健康中原行动的实施意见》的具体措施。医疗机构是治病救人的场所,也是一个易导致传染病暴发的场所,若不能对医疗废物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理,怎能有绿水青山?哪有金山银山?医疗废物管理不善,势必给人类生存的环境造成不可逆转的危害。
    从各个层面来看,各级都高度重视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在对医疗废物管理如此严格的情形下,某卫生所对医疗废物的管理仍存在松懈麻痹的思想,未高度重视,不顾国家的法律法规,未按照要求对医疗废物进行管理。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河南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17年版)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经过合议、审批、告知等程序,某市卫生健康委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适用法律正确,处罚裁量适当。

强化卫生监督 彰显服务型执法

   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是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内容,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途径。行政执法人员作为执法主体,只有不断提高自身素质,积极推进行政指导工作,做到执法职责明晰、执法程序公开、执法行为规范,才能真正取得成效。
    纵观此案,2020年6月24日,卫生监督员对某卫生所进行监督检查时,当事人提供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在副本的所有制形式一栏标注为集体,而在经营性质一栏标注为村民,给卫生监督员在违法主体的确定方面带来疑惑。2020年7月13日,卫生监督员再次对该卫生所进行检查时,当事人又提供了营业执照,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集体卫生所的服务对象为村民,且为集体所有,不应有营业执照。卫生监督员高度警觉,为了不办冤案、不办错案,始终保持“零投诉、零信访、零差错”的良好态势。卫生监督员紧紧围绕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展开调查,多次与相关部门进行协调,最终查明违法主体,确定当事人。在此案的办理过程中,卫生监督员始终牢记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省政府关于依法行政的相关要求,严格执法,热情服务,在多部门的配合下,积极协助当事人将无效的营业执照注销,充分体现了卫生监督员执法为民的思想,是服务型行政执法的具体体现。

●思考与建议

强化监管单位的责任 更应落实医疗机构的主体责任

   近年来,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相继下发了关于加强医疗废物管理的通知,随着对环境保护提有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尤其是2019年“3·15”曝光医疗废物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后,各级各部门更加重视。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国家先后下发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医疗废物管理的通知,充分说明党和国家高度重视环境的保护工作,更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将群众的幸福生活指数放在首位。2020年,河南省在全省范围内组织的“蓝盾护航”行动中,先是让各医疗机构进行自查,然后对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督查,充分说明要管理好医疗机构,不仅需要卫生行政部门的督导,更要充分发挥医疗机构自我管理的作用,只有充分调动积极性,变被动为主动,才是最好的管理。因此,必须强化监管单位的责任,更应落实医疗机构的主体责任,作为第一责任人,在依法执业方面从严管控,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自查、自纠;必须从细管控,将管理工作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把握好传染病防控等关键环节,将各项工作做精、做细、做实。

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力度 强化业务学习提高能力素质

   少数医疗机构受利益的影响,忽视日常工作的管理。卫生监督机构不仅要在发现违法行为或违法线索后严厉查处,确保执法的力度,还要建立多部门联动机制、违法信息通报、案件协助、失信结果的利用等工作制度。只有编织出一张严密的执法大网,才能让违法行为无所遁形。加大宣传培训力度,使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机构正确掌握国家的法律法规,并熟练运用到监督管理实践之中,在检查中加大宣传力度,做好行政指导,使医疗机构了解相关的规定和要求,从而依法规范执业,消除隐患,切实保障人民健康权益。
    作为卫生监督员,必须在下苦功夫学习法律法规的同时,深入研究与学习有关的规范和标准,只有不断提高自身业务能力和专业素养,成为行家里手,才能够更好地指导医疗机构开展工作,才能更加有效地服务好群众,真正成为广大群众身心健康的守护神,为保一方百姓的身心健康做出更大的贡献。

(材料由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提供,郑道明、赵洪伟、卜俊成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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