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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未经职业健康检查 某工程公司依法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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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卫监蓝”闪耀在疫情防控的前沿——记漯河市卫生健康综合执法支队副支队长张笑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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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 2021年4月1日 星期四 目录导航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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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者未经职业健康检查 某工程公司依法受到处罚
 

●案情介绍

   2020年6月30日,某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卫生监督员对某工程有限公司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时发现:1.现场见到该公司向某市某区卫生健康委申报的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申报回执,申报类型:初次申报,申报项目:粉尘、噪声等,申报回执时间:2019年9月26日。2.在厂区铆焊车间见到正在从事电焊作业的傅某、肖某,未见以上两人的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材料。该单位涉嫌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等违法行为。为进一步调查取证,卫生监督员请领导审批同意后,2020年7月1日对本案予以立案调查,并由职业卫生监督科承办。8月12日上午,卫生监督员对现场作业的劳动者傅某、肖某分别调查询问,印证了该单位的违法事实;8月12日下午,卫生监督员到该公司委托体检的某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总医院进行调查,在体检中心见到该公司2019年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书(在岗期间),体检名单包括劳动者肖某,证实该公司开展了岗中职业健康检查;被委托人王某提供了该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王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确定了违法主体。2020年8月19日,案件调查终结,并于8月20日对案件进行了合议。
    某工程有限公司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行为,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规定。经调查,该单位未因此项违法行为受到卫生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根据该单位违法的事实、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建议对该单位给予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2020年11月1日前治理违法行为。
    经审批后,2020年9月4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该公司签收后3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遂于2020年9月14日对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于9月23日缴纳了罚款,自觉履行了处罚决定。11月2日,卫生监督员对该公司违法行为的整改情况进行了回访。当事人采取了治理措施,对两名劳动者进行了2020年的岗中职业健康体检。11月3日,此案结案。

●案卷评析

  2018年3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职业健康监管职责从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划归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职责的调整和过渡带来的“真空期”,使得部分企业负责人淡化了职业健康的主体责任和风险意识,出现了重效益、轻健康的现象。
    对这个常见职业健康行政处罚案例的分析,探讨法律法规的适用问题,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法律法规适用正确

   对于当事人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行为,在《职业病防治法》中涉及了不同的处罚条款,第一是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的规定;第二是《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对于如何运用法律条款进行处罚,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同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内的不同条文对相同事项有一般规定和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特别规定”。职业健康检查包括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对于未进行岗前体检的处罚优先适用特别规定。因此,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进行处罚是合法合规的。

听证程序执行顺利

   在《〈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条中,对较大数额的罚款做出了具体规定,但其上位法《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已经废止,2016年6月1日实施的《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未规定新的数额标准。本案本着最大程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仍参照《〈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告知了当事人听证的权利。听证权是行政处罚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它赋予当事人进行申辩和提出意见的机会,目的在于弄清事实、发现真相。听证制度能够通过程序公正促进实体公正,实现公正与效率的统一。在行政处罚中,卫生监督员应当注意保障被处罚人的合法权利,这也是行政处罚得以顺利实施的关键。

注重案件整改落实

   在实际执法中,卫生监督员还要注意案件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当事人逾期后仅缴纳罚款而不改正,如果卫生监督员就此结案就有可能造成渎职,卫生监督员要注意审核当事人对违法行为的履行情况,对违法行为的整改情况一定要跟踪复核,要将现场笔录、拍照等记录整改情况放入案卷中,避免被追究渎职责任。

●思考与建议

   职业健康工作贯穿经济社会活动的全过程,立足于减少和控制职业危害,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岗前体检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职责,其目的在于掌握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发现职业禁忌,减少或消除职业病危害易感劳动者的健康隐患,防止职业病发生,这不仅是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还有效地保护了企业自身利益。
    本案作为职业健康职能划转以来某市第一起查处职业健康违法行为的案件,为规范查处职业健康违法行为提供了蓝本,起了示范作用;同时本案充分发挥了“查处一案,警示一批,教育一片,整改一方”的警示作用,进一步提高了职业健康执法的规范性、严肃性和权威性,对用人单位自觉履行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保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起到了促进作用。
    针对当前监管执法力量与其严重不匹配的情况,建议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技术规范的通知》,落实乡镇政府(街道办)的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协管员配置,巡查并协查小微型用人单位职业健康问题隐患,织牢职业健康执法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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