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19年12月12日,某市卫生执法人员在对某石材有限公司开展职业卫生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处于正常生产状态,其营业执照上显示经营范围为石材加工、板材销售;营业期限为2009年5月7日~2028年3月4日;法定代表人为王某。经向该公司总经理唐某询问得知,某石材有限公司未对从事粉尘作业的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卫生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批评,并当场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同时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019年12月20日,某市卫生执法人员再次来到某石材有限公司开展职业卫生检查,在该公司总经理唐某的陪同下到达石材切割车间,发现当班从业人员杨某、李某、周某、赵某正在从事石材切割,某石材有限公司未能出示这4名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针对某石材有限公司2019年12月20日未能出示这4名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情况,卫生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笔录、对唐某的询问笔录,拍摄了现场执法照片,并当场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理由为该公司违反了《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照《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相关规定《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的。为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全会、三中全会精神,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平稳有序调整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开展工作,推进国家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优化协同高效,现就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做出如下决定:现行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确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的,在有关行政法规规定尚未修改或者废止之前,调整适用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相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之前,由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继续承担;地方各级行政机关承担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工作需要进行调整的,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根据上述事实,某市某区卫生健康委给予某石材有限公司:1.警告;2.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案卷评析
本案处罚路径是2019年12月12日卫生执法人员初次到该公司开展职业卫生检查,发现违法事实,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19年12月20日,卫生执法人员再次到该公司检查时发现,其违法事实仍未改正,随后卫生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卫生行政执法文书,采集了照片,获得完整证据链。 对现场收集的证据,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要求,复印件按要求注明“与原件相同”字样,有提供人唐某的签名和单位盖章,并由卫生执法人员进行签字确认并注明日期,最后提供了法定代表人与委托人之间的授权委托书。
●思考与建议
在本案行政处罚涉及法律、法规的适用上,理论上应引用2018年12月29日修正的《职业病防治法》,但新的《职业病防治法》无针对厂矿、企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卫生执法人员则引用了原安监总局第47号令的《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考虑到《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七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行政裁量权适用的范围、种类和幅度,并向社会公开。因此,卫生执法人员建议相关部门尽快出台2018年12月29日修正的《职业病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
(材料由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