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登记的个人独资企业违法经营时,不能直接将投资人认定为行政处罚当事人。 个人独资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属于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民法总则》中属于非法人组织。其他组织与非法人组织两者只是名称不一致,实则是同一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02条规定:“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是非法人组织的两个特征。 根据以上规定,经依法登记的个人独资企业具有法律上的人格。因此,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在违法经营时,我们应当将企业确定为违法责任主体,而不能直接将其投资人确定为行政处罚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04条规定:“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因此,要注意的是在行政处罚执行阶段,当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承担责任时,应该以投资人为被执行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