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部分 变配电系统安全管理指南5.3.2 运行
 5.3.2.1 每条低压供电回路,应有明确的负荷标识,新增加的供电回路在送电之前应核实其所带负荷。
 5.3.2.2 变压器应悬挂设备名称、编号牌,以及“止步,高压危险!”警示标识牌。
 5.3.2.3 变压器的运行应符合《配电变压器运行规程》(DL/T 1102)的规定。
 5.3.2.4 人体能直接触及危险电位的裸带电体,应加遮护装置或置于人体伸臂范围以外。
 5.3.2.5 低压配电系统操作应执行下列规定:
 a) 操作前后应对设备进行检查;
 b) 操作前应做好停电通知,并经用电部门签字确认后,方可停电;
 c) 操作指令应由变配电系统管理负责人发布;施行操作时必须两人同时在场,一人负责监护,另一人执行操作。监护人和操作人必须由具备操作资格的人员担任;
 d) 低压回路电源断开检修时应在开关或刀闸操作把手上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警示标识牌;
 e) 在低压系统及设备上带电工作时,应采用有效措施遮蔽有电部分,防止引发相间短路或接地短路,若无法采取遮蔽措施时,应将影响作业的有电设备停电。
 5.3.2.6 无功补偿装置宜设置为自动投切运行方式。
 5.3.2.7 电容器组运行环境应符合设备自身要求。
 5.3.2.8 应定期对电容器进行清灰。
 5.3.3 维修
 5.3.3.1 低压配电盘、配电箱和电源干线上的工作,应填写工作票。在低压电动机和照明回路上工作,可用口头联系。上述工作至少由两人进行。
 5.3.3.2 低压回路停电的安全措施:
 a) 将检修设备的各方面电源断开,取下熔断器(保险),在刀闸操作把手上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警示标识牌;
 b) 工作前必须验电;
 c) 根据需要采取其他安全措施。
 5.3.3.3 停电更换熔断器后,恢复操作时,应戴手套和护目眼镜。
 5.3.4 巡视维护
 5.3.4.1 应定期对低压电气设备设施进行巡视,巡视应包括下列内容:
 a) 低压电气设备有无发热、异常气味和声响;
 b) 通风、照明及安全防火装置是否正常;
 c) 刀闸、开关等接触是否良好,各种连接点有无过热现象;
 d) 仪表、信号装置、指示灯等显示是否正常;
 e) 零线、接地装置的连接线有无松脱、虚接和断线。
 5.3.4.2 应定期对运行的电容器组外观进行巡视检查,巡视应包括下列内容:
 a) 电容器套管和支持绝缘子表面是否清洁、有无破损、有无放电痕迹;
 b) 电容器外壳是否清洁、有无变形、有无渗油,温度是否正常;
 c) 电容器组电气线路上的所有连接处是否可靠。
 5.3.4.3 巡视完成后应锁闭变配电室(箱)门。
 5.3.4.4 断路器跳闸后应立即检查用电回路、用电设备,确认无异常后,方可送电。
 5.3.4.5 低压触电时,应首先断开电源开关,离开关太远时用绝缘的杆棒将电线挑开。
 5.3.4.6 应定期对低压电气设备进行清灰、紧固及加油等保养。
 5.3.5 改造
 低压配电室改造应按本指南5.2.5(见4月25日2版)的规定执行。
 5.3.6 环境要求
 低压配电室环境要求应按本指南5.2.7(见5月7日2版)的规定执行。
 5.4 低压供电线路
 5.4.1 验收
 5.4.1.1 低压供电线路应根据《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4)和《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的规定验收合格,并经试运行确认安全可靠后,方可投入正式使用。
 5.4.1.2 电力电缆的标识牌应与电网系统图、电缆走向图和电缆资料的名称一致,新电缆投入使用之前应核实其上下级电源标识是否准确。
 5.4.2 运行
 5.4.2.1 电缆沟、电缆槽、电缆井应设有防火、防水、通风措施。
 5.4.2.2 电力电缆长期工作温度不应超过电缆的最高允许工作温度。
 5.4.2.3 电力电缆超负荷、超温发热运行时,应降低电力电缆负荷。
 5.4.2.4 应在确保电缆与变配电系统完全隔离后,进行电缆故障性质的试验鉴定。
 5.4.2.5 电缆发生故障后,应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DL 408)的规定进行操作。
 (内容由河南省卫生健康委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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