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部分 电梯系统安全管理指南 4.2.7 隐患排查与异常情况处理 a) 应当按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进行隐患排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消除,待隐患消除后,方可继续使用; b) 电梯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的,作业人员或维护保养人员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向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c) 应当对出现故障或发生异常情况的电梯及时进行全面检查,查明故障和异常情况原因,并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必要时停止运行,安排检验、检测,不得带病运行、冒险作业,待故障、异常情况消除后,方可继续使用。 4.2.8 电梯钥匙使用管理要求 a) 电梯检修门、电源开关和层门外开钥匙必须指定专人保管,单位内有多个机房的各种钥匙,要做好耐磨损的标记,由主管人员集中保管,各备用钥匙应由专人妥善保管; b) 如需用检修门钥匙,应报主管人员批准,由专业人员配合开锁,不得将钥匙借与他人; c) 电梯电源(开梯)钥匙,应由运行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发放,并建立领用和借用登记本; d) 电梯外开专用层门机械钥匙的使用应为受过专门训练并取得电梯维修作业等相应资格人员,层门外开专用钥匙的发放要有专人负责,建立领用登记本; e) 电源开锁及外开机械锁钥匙时必须报主管领导批准,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准私自配制; f) 当单位人员变动时,原保管人与接替人要办理交接手续。应有文字记录,并由双方签字; g) 当合同到期更换维保单位时,由主管领导办理交接手续,并要求原维保单位交出机房、活板门、检修门钥匙、外开机械钥匙及司机开锁电源钥匙,做好交接记录; h) 电梯所用各种钥匙,借用记录应由专人保管完好,以随时备查。 4.2.9 电梯机房管理要求 a) 电梯专用机房应做到随时上锁,门锁钥匙应由主管人员或专门人员保管; b) 机房内应保持干净、整洁,严禁存放易燃易爆或危险物品,不准堆放其他杂物; c) 机房内消防器材应放在显著位置,并保证齐备良好,在有效期内; d) 闲杂人员不准进入机房,若因工作需要确定进入时,须经主管人员批准,进行登记后并在专业人员陪同下进入机房; e) 未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不得随意动用、操作电梯设备; f) 由专业人员依据安全操作规程,保持机房内设备设施表面无积尘、无锈蚀、无油渍、无污物,保证电梯的正常运行; g) 电梯机房内平层标识、限吊标识、应急救援程序、盘车装置、绝缘胶毯、维保人员操作证件应齐全。 4.3 档案管理 4.3.1 应当逐台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a) 使用登记证; b)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 c) 电梯设计、制造技术资料和文件,包括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含合格证及其数据表、质量证明书)、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书、型式试验证书等; d) 电梯安装、改造和修理的方案、图样、材料质量证明书和施工质量证明文件、安装改造修理监督检验报告、验收报告等技术资料; e) 电梯定期自行检查记录(报告)和定期检验报告; f) 电梯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g) 电梯维护保养记录; h) 电梯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校验、检修、更换记录和有关报告; i) 电梯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及事故处理报告。 4.3.2 应在电梯使用地保存4.3.1中a)、b)、e)、f)、g)、h)、i)规定资料的原件或复印件,以便备查。 4.4 供应商管理 4.4.1 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 a) 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相应许可项目的单位进行; b) 曳引驱动额定速度大于6m/s(米/秒)的乘客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必须取得A1级许可; c) 曳引驱动额定速度大于2.5m/s、小于等于6m/s的乘客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必须取得A1级或A2级许可; d) 曳引驱动额定速度小于等于2.5m/s的乘客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必须取得A1级或A2级或B级许可; e) 曳引驱动载货电梯和强制驱动载货电梯(含防爆电梯中的载货电梯)、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液压驱动电梯、杂物电梯(含防爆电梯中的杂物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必须取得相应许可(不分级)。 (内容由河南省卫生健康委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