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部分 治安管理指南 4.3.7 安防监控中心管理制度 4.3.7.1 值班员岗位工作制度 a) 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每班至少2人值岗; b) 值班员严格遵守岗位工作职责,明确主班与副班工作内容; c) 明确交接班制度,如实填写交接班记录本; d) 值班员应定期进行培训并考核。 4.3.7.2 视频资料调阅管理制度 a) 治安安全管理部门明确视频资料调阅管理审批负责人; b) 包含视频资料调阅审批流程; c) 调阅视频资料申请应包括部位、时间、事件、是否数据导出等信息。 4.3.7.3 监控、技防系统巡查管理制度 a) 监控视频巡查管理登记; b) 入侵报警、一键报警、门禁等系统运行管理登记; c) 系统设备机房、备用电源安全巡视登记。 4.3.7.4 监控、技防系统保养与维修管理制度 a) 保养与维修起止时间登记; b) 保养与维修施工内容登记; c) 保养与维修维护员及值机员交接登记。 4.3.8 治安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4.3.8.1 明确治安安全工作奖惩条件、标准和具体实施办法。 4.3.8.2 对治安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4.3.8.3 对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违反单位治安安全管理制度的责任人员和部门负责人应进行处罚。 4.3.8.4 治安安全管理工作应纳入部门年终考核重要内容。 4.3.9 治安信息上报制度 4.3.9.1 制订突发治安事件信息报告流程 a) 明确上报时限、事件内容、协同部门、联络人等信息; b) 有接报、通报、处置反馈结果等工作记录。 4.3.9.2 治安信息管理备案 a) 治安安全事件信息报告、登记、备案及存档记录; b) 各类治安安全信息应按类别、时间处置情况进行存档; c) 同时接入监控中心和公安机关接警中心的紧急报警,监控中心值机人员应核实公安机关是否收到报警信息。 4.4 档案管理 4.4.1 明确治安档案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以及治安档案的制作、使用、更新及销毁的要求。 4.4.2 治安档案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a) 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纸质治安档案,完善治安信息管理,并宜同时建立电子治安档案; b) 治安档案应至少包括治安安全基本情况、治安安全管理情况、应急事件预案等内容; c) 治安档案内容应翔实,全面反映治安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等附件; d) 建立健全重点部位、要害部门的治安管理工作档案。 4.5 重点部位治安安全管理 4.5.1 治安安全重点部位的判定 一旦发生治安安全事件,人员密集、极易造成踩踏等群体伤亡事故的部位,容易造成人身安全伤害的部位,可能造成财产严重损失的部位,可能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部位。 4.5.2 治安安全重点部位范围 4.5.2.1 发生安全事件人员密集集中部位 门急诊、住院处。 4.5.2.2 发生安全事件造成人身伤害部位 a) 特殊医疗服务部门:手术室、ICU(重症监护室)、急诊科、妇产科、儿科等; b) 食堂后厨、备餐及发餐区域。 4.5.2.3 发生安全事件造成财产严重损失部位 a) 供电、供水、供气、供氧、供暖等动力部门及监控中心等部位; b) 拥有贵重、稀有、关键的机件、仪器、设备及药品的部位; c) 掌握重要秘密文件、图纸、病案、珍贵文物、图书、资料的部位; d) 使用/保管易燃、易爆、剧毒、致病微生物、放射源等危险品的部位; e) 承担重要科研项目研究、实验、药剂试剂制备任务的部位; f) 存放大量现金的部位; g)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存放区、行政办公区。 4.5.2.4 发生安全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部位: 领导、外宾、院士及国家知名专家的门诊诊室、病房。 4.5.3 重点部位治安安全防范要求 4.5.3.1 发生安全事件人员密集集中部位: a) 安排安保队员进行值守; b) 加强治安安全巡视; c) 配置视频监控、一键报警、安检闸机、出入口控制系统等治安安全技防设施和治安安全系统; d) 设置治安安全应急装备存放区,保障应急处置使用。 (内容由河南省卫生健康委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