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医院使用非指定血站供应的血液 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监督员多方取证,形成完整证据链条
编者按:依法受理和处理相关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案件,既是卫生计生监督部门的职责,又是维护群众健康权益的具体体现。从本期起,本栏目将对全省2016年度优秀行政执法案卷以及在2016年全省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千案评比推精品”活动中评选出的精品案卷予以刊登,供全省卫生计生监督执法人员借鉴、学习,并提醒医疗卫生机构、餐具消毒机构等依法执业。 案情回顾
2016年5月4日,监督员在对某医院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某医院自2013年12月20日以来,临床用血由某肿瘤专科医院提供,双方还签订了《委托供血协议》,而某肿瘤专科医院并不是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某医院妇科开展宫内节育器放置和取出手术,但其诊疗科目中并没有妇产科二级诊疗科目计划生育专业。对此,监督员立即立案并展开调查。 2016年5月6日,监督员再次到某医院进行调查取证,分别对检验科主任和妇科主任进行了询问,调取了以下证据:被处罚主体证据;使用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供应的血液的证据;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证据。 2016年5月31日,案件调查终结后,调查人员认定某医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某医院临床用血由某肿瘤专科医院提供,双方签订有《委托供血协议》,自2013年12月20日至2016年4月22日,共使用某肿瘤专科医院提供的各类血液45袋。二、该院登记的诊疗科目中无妇产科二级诊疗科目计划生育专业,但该院妇科自2014年6月23日至2015年12月21日,共施行宫内节育器放置手术14例;自2014年9月26日至2016年4月22日,共施行宫内节育器取出手术65例,宫内节育器放置和取出手术均为计划生育手术。该院违法所得合计5803.38元。2016年6月2日,案件调查人员对该案进行了合议。 2016年7月8日,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某医院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7月12日送达。该院放弃听证,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陈述和申辩。案件承办机构对其陈述和申辩进行了复核。 2016年7月28日,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该院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该院以下行政处罚:使用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供应的血液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13条第1款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36条的规定,对某医院给予警告、罚款1.4万元的行政处罚;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行为,违反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22条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36条的规定,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36条第1项的规定,对某医院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5803.38元,并处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于8月3日直接送达某医院,某医院自觉履行。此案于2016年8月22日结案。 某肿瘤专科医院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违法行为另案处理。
案卷评析
此案有什么出奇之处呢?据评审专家介绍,此案主体认定准确,证据确凿,程序合法,自由裁量恰当。在此案中,监督员在取证方面有两大亮点:一是在第1项违法行为的调查取证过程中,不仅从使用血液的某医院取证,还从提供血液的某肿瘤专科医院取证,对检验科主任进行询问,多方取证、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二是在对第2项违法行为违法所得的认定中,不仅调取了患者病历和收费清单,还对妇科主任进行询问,由其对收费情况进行说明,确保违法所得认定准确无误。 本案的争议点主要是,某医院第1项违法行为是否符合《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36条的规定。 案件调查人员在合议后一致认为:《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36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模式是,医疗机构使用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供应的血液。这一违法行为的构成主体是医疗机构,客观方面是使用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供应的血液,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的秩序,对应的义务条款是《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13条第1款:“医疗机构应当使用卫生行政部门指定血站提供的血液。”因此,只要该医院使用了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提供的血液,就构成违法。故此案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 此外,针对此案,评审专家还对卫生计生监督执法人员进行了提醒。 违法行为属于竞合情形时,要选对“法” 某医院诊疗科目中无计划生育专业,擅自为患者施行宫内节育器放置和取出手术的行为,既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7条的规定,又违反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22条的规定,这是一种竞合情形。按照特殊法优于一般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执法人员对某医院处罚时适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36条第1项。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主体认定要谨慎 此案在调查取证阶段,执法人员考虑到《刑法》第336条第2款的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因此在调查时进行了取证。本案中的3名手术人员均取得了《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不构成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的主体。
经验与思考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26条第2款规定:“因应急用血或者避免血液浪费,在保证血液安全的前提下,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医疗机构之间可以调剂血液。具体方案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订。”但是,《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对未经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医疗机构之间私自调剂血液的行为如何进行处罚未作出具体规定。虽然《献血法》第18条第2项规定了对“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行为应予以处罚,但未对具体的违法情形进行规定。 评审专家建议,国家或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尽快出台相关规定,对类似此案中医疗机构之间私自调剂血液的行为如何进行处罚作出明确规定,便于合法合理处罚,体现过罚相当原则。 (案卷由河南省卫生计生委提供,本报记者杨冬冬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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