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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 2018年7月19日 星期四 目录导航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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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医院污水未定期监测被处罚
 

    某市卫生监督员在审查本案后,认为案件需要受理,随即受理、立案。卫生监督员在调查处理本案前出示了行政执法证件,依法进行了现场卫生监督检查及调查取证,在认定违法事实后,按照规定进行了案件终结、合议、法律审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和决定书的审批,送达的文书符合要求,立案、处罚决定及送达时间均在规定期限内。

●案情回顾

    2017年5月25日,某市卫生监督员对该市某疗养院(医疗性质)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该疗养院存在以下违法行为:该疗养院产生的污水未按照规定定期检测粪大肠杆菌、沙门氏菌和志贺氏菌,未按规定进行余氯监测;消毒供应室使用的灭菌器未定期进行生物检测,违反了国家的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透析科水硬度、余氯含量无监测记录;该疗养院微生物实验室未按规定进行备案。合并以上各项,该市卫生行政部门决定给予该疗养院警告,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其立即改正。
    2017年8月25日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给予该疗养院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改正。
    该疗养院认识到此次的违法行为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危害性,于2017年9月29日自觉履行了行政处罚。

●案卷评析

    本案主体资格明确,现场搜集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委托书及身份证,委托授权内容明确。

    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017年5月25日,某市卫生监督员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2页)、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共1页);2017年6月2日,询问笔录2份(共3页)。该疗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情况说明》等复印件5份(共5页);现院长刘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授权委托书1份(共1页),受委托人陈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省工疗污水处理站处理表复印件1份(共2页)。
    本案中,办案认定的违法事实具有法律依据,认定事实清楚,所有证据完全能证明违法事实的存在,现场笔录对象和主体一致,证据提供有签字,证据复印件注明有“该复印件与原件相同”。

    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内容适当。

    该疗养院的行为违反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粪大肠菌群数每月监测不得少于1次。采用含氯消毒剂消毒时,接触池出口总余氯含量监测每日不得少于2次(采用间歇式消毒处理的,每次排放前监测);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和《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的规定;根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的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实验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未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该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以上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参照《某省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合并以上各项,决定给予该疗养院警告,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其立即改正,并于2017年8月25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思考与建议

    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卫生行政的基本原则。本案在办案过程中,卫生监督员严格执行先立案后调查流程;现场以事实为依据,证据均为当事人主动提交;进入处罚程序后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和《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进行;在处罚裁量方面,处罚内容是根据《消毒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某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和《某省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和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作出的,处罚决定合法、合理。处罚决定作出前实施的合议、处罚告知、法律审核、领导审批等完整的程序,体现了执法机构办案的基本功。

    (材料由河南省卫生计生委提供,本报记者杨冬冬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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