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且案情较为复杂的案件,处理过程中有一些值得借鉴的经验和做法。
●案情回顾
2016年9月23日,某市卫生监督员在对该市某附属医院进行放射卫生监督检查时,发现该附属医院存在下列违法事实:放射诊疗许可证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未对放射诊疗设备及工作场所进行放射防护性能检测;该附属医院放射科未按照规定配备受检者防护用品;改建CT机房后未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相关单位竣工验收即投入使用。卫生监督员现场制作了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并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该市卫生监督员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并分别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参照“某省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3年版),给予该附属医院处罚款人民币9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2016年11月21日,当事人主动履行了处罚并上交了整改报告,本案终结。
●案卷评析
及时立案,成效显著 该附属医院违法行为多、涉及多部法律法规。卫生监督员经过检查后及时向领导汇报、立案并给予处罚,加强了违法单位的重视程度,及时整改,避免了不良后果的发生,维护了国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达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 惩教结合,以教为主 执法监督的目的是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如果通过惩戒使违法者或潜在违法者受到了教育,成为自觉的守法者和法律维护者,那就降低了执法成本,提高了执法效率。卫生监督员在检查的同时,及时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提出了整改要求,体现了惩教结合的执法原则。 过罚相当,心悦诚服 监督执法也是为人民服务。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一定要给予处罚。本案中发现4种违法行为,其中一个给予了警告,只对其余3种违法行为给予了适当的处罚,违法当事人深受教育和感动。牢固树立过罚相当,执法为民的思想,就会得到广大监督对象的拥护。
●思考与建议
本案还有一些地方值得深思
收集的证据还不充分
对本案当事人4个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前提,是当事人正在开展放射诊疗工作。案件反映当事人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证据还显得单薄,案件承办人员没有收集到CT、X射线机检查的报告单、收费单据,也没有受检者的询问笔录、受检者的病例及CT、X射线机检查时的照片等证据。虽然在现场笔录、询问笔录中有所反映,但没有客观的、证明力强的直接证据做支撑,很难说证据充分。
违法行为的调查还不全面
在案件调查中,卫生监督员发现当事人改建CT机房后未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相关单位竣工验收即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但该建设项目当初是否进行过职业病危害预防性评价,却不得而知,在收集的各种证据中也没有任何反映。
部分法规的适用有待商榷
对于“该附属医院放射科未按照规定配备受检者防护用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分2个方面考虑:1.“未配备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九条,应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进行处罚。因为《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是处罚“未按规定使用的”而不是处罚“未配备的”。办案人员不能由“未配备”推定“未使用”,两者不能画等号,所以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进行处罚应该是欠妥的。2.对于未完全或未按要求配备受检者防护用品应是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五条和《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防护要求》的规定,应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进行处罚。
整改落实应进行验收
结案,应该以违法行为得以改正为前提,而不能仅仅是上缴罚款,否则行政执法就失去了应有的意义。所以,案件承办人员不能仅凭一纸整改报告就认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已经整改,必须到现场进行核实,还要把承办人员现场审核意见附在案卷中,才可圆满结案。
为避免以后类似问题的发生,对放射卫生监督检查工作提出以下建议
加强培训、加强宣传、严格执法。只有懂法,才能守法;只有付出了高昂的违法成本,才能更好地守法。所以,要精细执法,精准执法,严格执法,使违法行为没有藏身之地,才能提高监督执法的效率,才能更好地维护广大患者和放射诊疗人员的健康权益。提高监督检查的频率。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和它的持续时间成正比。提高对放射诊疗监督检查的频率就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从而减少违法行为对社会的危害,使放射卫生监督执法的意义得到真正体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