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诊所备案管理及河南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答疑15问 本报记者 刘 旸
依据《中医药法》第十四条“举办中医诊所的,将诊所的名称、地址、诊疗范围等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以及第十五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由至少两名中医医师推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之规定,《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及《河南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暂行)》,作为《中医药法》的配套文件相继出台。 在法律、法规具体实施过程中,不少人对中医诊所审批与备案管理的资格审核区别及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认定过程,仍心存疑问。为此,在近日召开的河南省宣传贯彻《中医药法》培训班上,来自河南省中医管理局管理专家们做出的专业解读—— A.关于《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答疑: 1.为什么要出台《暂行办法》? 《中医药法》第十四条规定:“举办中医诊所的,将诊所的名称、地址、诊疗范围等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中医诊所应当将本诊所的诊疗范围、中医医师的姓名及其执业范围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不得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拟定,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对中医诊所的设立进行了改革创新。为了做好中医诊所备案工作,加强中医诊所备案后的监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依据《中医药法》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的有关规定,组织起草了《暂行办法》并报国家卫生计生委(现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审定后正式发布。 (下转第六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