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艾滋病防治条例》 这家职工休养院依法受到处罚 ●案情介绍
2020年6月16日,某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卫生监督员依法对某职工休养院进行“双随机”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处于正常营业状态,抽查该单位8号楼一楼8102房间和二楼8204房间,现场未见到摆放有安全套,前台及楼道公共区域内未发现设置有安全套发售设施,布草间库房内未见到存放有安全套。卫生监督员对某职工休养院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限7日内整改完毕。 2020年6月17日,卫生监督员对某职工休养院客房部经理庞某进行询问,庞某称“今年春节因受疫情影响,休养院客房部有部分房间被疫情防控指挥部征用,仅有极少数的服务员在岗,其他人员基本上都放假了,直到今年6月正式开业,目前处于正常营业状态。因为休养院属于某系统,基本接待系统内以培训疗养为主的内部干部职工,担心在客房内放置安全套可能会引起误解,所以一直没有在客房内摆放安全套,也没有在公共区域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由此卫生监督员判断,某职工休养院涉嫌有未按规定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违法行为,当日按程序受理立案。 2020年6月23日,卫生监督员对某职工休养院的整改情况进行回访,现场抽查8号楼8103房间和8014房间,在房间内的床头柜上看到各放置有安全套2个;检查该楼层的布草间,见到10盒未开封的安全套;该单位的仓库内存放一整箱安全套和一箱打开的安全套,共有350盒。卫生监督员现场对服务员谭某进行询问,谭某称“对于6月16日卫生监督员在检查中提出的客房内没有放置安全套的问题,领导非常重视,马上购买了4000个安全套和相关的摆放设施。从6月22日开始,我们在所有的客房内全部放置了安全套,另外在每个楼的布草间都放置了备用的安全套,在单位库房内存放了3000多个安全套。”另外,谭某承认“以前院领导认为我们是某系统的一个休养机构,基本接待系统内部人员,担心客房内放置安全套,可能会引起误解,因此没有摆放。”至此,可以确定某职工休养院在客房内外未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违法行为成立,同时确定该单位在限定时间内对违法行为进行了纠正。 该单位经营者在客房内外未放置安全套或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行为,违反了《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依据《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许可证件”,于2020年8月7日对某职工休养院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自觉履行处罚决定,于2020年8月17日缴纳罚金。2020年8月18日,卫生监督员对该单位进行回访,确定其完全履行执行结果。2020年8月19日,本案结案。
案卷评析
案由比较新颖 在每年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中,卫生监督员都要求住宿类公共场所摆放安全套,但各公共场所经营者重视程度不一,有的担心背上涉黄的帽子,加上我们以前没有办理过相应的行政处罚案件,行政相对人总有“雷声大、雨点小”的感觉,导致强制摆放安全套的工作效果并不理想。 宾馆强制放置安全套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防范艾滋病和性病的传播。要求宾馆等特定的公共场所摆放安全套,是为了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防范意识,是正确认识和防范艾滋病的重要举措。目前,在对艾滋病还没有有效根治办法的情况下,提高人们的艾滋病防治知识水平、改变对艾滋病的认知态度,采取积极有效的预防措施,是遏制艾滋病蔓延的主要方式。本案行政处罚依据《艾滋病防治条例》,在某市尚属首例,在某省也是比较少见的。
证据链完整
卫生监督员首先通过对该单位布草洗涤交接单进行拍照取证,然后对客房部经理进行询问,确定该单位客房部目前处于正常营业状态;其次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客房内没有摆放安全套、没有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这个时候就使用了大量的照片来佐证(不仅是客房内包括卫生间,还有前厅、走廊、楼梯拐角处等公共空间,同时对楼层布草间和该单位的库房进行检查时均拍照取证),对客房部经理进行询问,落实了客房内外未放置安全套、没有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原因;最后在回访时又使用照片对安全套摆放的整改情况进行了固定,同时对客房服务人员进行询问,再次佐证了该单位6月16日前客房内外未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原因和6月23日已经整改完毕的事实。各类证据相互印证,证据链闭合。
体现依法裁量
由于《某省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2017版)》,对《艾滋病防治条例》没有规定,是否对本案进行自由裁量或者说如何显示自由裁量的原则就成了一个问题。经再三考虑,既不能盲目照搬《某省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2017版)》,又必须在进行行政处罚时体现出自由裁量的精神,因此,卫生监督员在案件终结时加了这样一段话“该单位整改比较积极,在限定时间内纠正了违法行为,没有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按照国家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相关规定,根据该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该单位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这也是我们把案件终结放在整改期限后的原因,就是考虑将“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作为自由裁量的一个重要依据,在规定“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范围内,给予“罚款人民币2000元”这样一个相对较低的处罚金额,体现了自由裁量的精神。
思考与建议
据中国疾控中心、联合国艾滋病联合规划署、世界卫生组织联合评估结果显示,性传播是艾滋病感染者的主要传播途径。笔者希望通过这样一个案件,让其他卫生监督员有所借鉴和参考,推动卫生监督员在住宿业等公共场所强制放置安全套的工作上有所作为,尤其是对大学和周边一些宾馆的卫生监督管理上更加重视;对落实不力的单位坚决处罚,强化公共场所经营者依法开展执业活动,给顾客一个卫生、安全的住宿环境。 另外,建议尽早将《艾滋病防治条例》中行政处罚的依据、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收入《某省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当中,便于卫生监督员在案件办理中引用,也便于进一步规范卫生监督员行政处罚中的自由裁量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