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19年12月27日,某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执法人员对某医院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某医院不能提供刘某的放射工作人员证。执法人员立案后经调查证实,刘某从2019年6月至2019年12月27日一直在某医院放射科DR(数字X线摄影术)室从事拍片工作,某医院未为刘某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等违法事实。执法人员取得的主要证据有:1.现场笔录两份(2019年12月27日和2020年1月6日各一份);2.现场取证照片2019年12月27日6张,2020年1月6日照片1张;3.张某询问笔录一份(2020年1月6日);4.樊某询问笔录一份(2020年1月6日);5.刘某询问笔录一份(2020年1月6日);6.王某询问笔录一份(2020年1月6日);7.放射科2019年5月、6月、12月工作签到表复印件各一份;8.樊某、蔡某、孙某的放射工作人员证复印件各一份;9.樊某、蔡某、孙某的医师资格证复印件各一份。案件调查终结后,经合议认定,该案件按一般程序办理。某医院的行为违反了《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经审批告知程序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某医院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1.警告;2.罚款人民币2.1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某医院15日内改正违法行为。某医院及时缴纳了罚款。执法人员于2020年1月15日回访时发现,某医院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2020年1月16日,该案结案。
案卷评析
行政违法主体认定准确
执法人员现场提取了某医院的事业单位法人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放射诊疗许可证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以此认定某医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将某医院认定为行政违法主体。某医院提交了法人授权委托书,委托该医院医务科科长协助办理案件相关手续,并对委托事项权限及时间予以明确,从而确立了所签文书的合法性、有效性。
违法事实证据链完整
为认定当事人未按规定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于2019年12月27日和2020年1月6日分别制作了现场笔录,对监督检查实行全过程记录,现场提取照片7张,同时提取了某医院放射科的考勤签到表,并对某医院院长、医务科科长、放射科主任、放射科工作人员及当事人刘某进行询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锁定了违法事实。在此基础上,执法人员调取了2019年12月27日刘某为患者拍摄DR片的电脑记录及收费情况,从而进一步证实该违法行为所产生的非法收入。该案件调查缜密,相关证据形成了严密的证据链。
适用法律依据正确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5号《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放射工作单位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规定,依据《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自由裁量权标准合法
按照《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考虑到该条款罚款额度幅度较大,在《某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规定上面,没有收录对《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的自由裁量权标准,因此,在合议时大家对此违法行为引起的原因及造成的危害后果进行分析。 合议人员认为该违法行为应是较重违法情形,理由如下: 1.刘某从2019年6月至2019年12月27日一直在某医院放射科DR室从事拍片工作,违法时间超过6个月。在卫生行政法规违法时间上,一般以3个月为界限,以上为较重,以下为较轻。 2.从违法造成的后果分析,放射工作人员证就是放射单位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可以上岗的必备条件之一。考核不合格的工作人员在从事放射工作中,可能出现因放射防护的操作不规范或不了解有关法律知识规定,造成对患者和自身的伤害,产生医患纠纷,影响社会安定。 3.某医院没有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该违法行为的成因是医院管理层从上到下的失职及对《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漠视造成的。据此依法给予某医院警告、罚款2.1万元的行政处罚是正确合理的。
思考与建议
本案适用的处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5号《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某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没有对该《办法》自由裁量标准,从而导致对该案件的自由裁量产生争议。建议上级部门及时完善补充。 对于该案做出的罚款2.1万元的行政处罚。本案罚款额度是否为较大数额罚款的争议。按照《某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罚款为较大数额罚款:(一)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实施罚款一次达到或者超过1000元的;(二)对无违法所得的经营性违法行为实施罚款一次达到或者超过1万元的;(三)对有违法所得的经营性违法行为实施罚款一次达到或者超过3万元的。”某医院应属于经营性单位,但医院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标明的是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有违法所得和无违法所得直接关系到案件是否适用听证程序。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有无违法所得成为案件的争议焦点。合议人员最后认定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经营收入可以认定为违法所得。因此,该案做出的罚款2.1万元的行政处罚不属于较大数额范畴。该案件不适用于听证程序。 需要注意的是,《〈某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的上位法已被废止。《某省行政执法条例》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某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同时废止。目前,《某省行政执法条例》未规定新的数额标准。
(材料由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提供,本报记者卜俊成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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