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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对象为个人合伙 如何认定行政处罚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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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个人合伙是自然人的一种特殊形式。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依法经核准登记,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60条规定:“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5条第1款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原告;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根据以上规定,对于个人合伙作为被处罚对象时,应该分以下两种情形:一是未经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应当以全体合伙人为共同的被处罚人;二是经登记取得营业执照且起字号的,应当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如张三和李四签订有合伙协议,并且经依法登记取得了营业执照,起字号为“阳光旅店”,则在行政处罚法律文书中应该以张三和李四为共同被处罚人,并同时注明字号“阳光旅店”。此处应注意与个体工商户的区别。 在执法实践中确定合伙关系时,有书面合伙协议的以其为依据,对于没有书面合伙协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0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因此,确定合伙关系时,首先,必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共同从事了违反国家法律的活动;其次,在经济关系上,必须共同或分别占有违法利润。这些证据需要由当事人提供。 (据《卫生行政执法办案基础与实务10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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