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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版:卫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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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医疗废物暂存设施不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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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 2021年4月8日 星期四 目录导航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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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医疗废物暂存设施不符合规定
 

●案情介绍

   2020年6月17日,某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卫生执法人员在对某市第八人民医院进行日常检查,发现该院医疗废物暂存点不符合卫生要求,紧邻生活垃圾设施。执法人员对以上违法行为现场进行拍照留存。
    2020年6月19日,经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立案;7月14日对该案件进行了合议,认为该院医疗废物暂存点紧邻生活垃圾设施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在此案件调查期间,该院积极配合整改,医疗废物暂存点旁的生活垃圾设施已被移除,按照《河南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17年)》,根据该院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其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建议给予该院警告、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8月4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规定期限内该院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8月24日,市卫生健康委对该院做出警告并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该院于8月26日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8月31日自觉履行处罚决定,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提起诉讼。9月9日,本案经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案卷评析

证据链完整

   首先,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依据《行政处罚法》《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要求认真调查取证,制作了现场笔录,采集了照片,并提取了医疗机构许可证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以便对管理相对人身份进行确认。其次,对现场收集的证据材料,按照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仔细甄别,对采集的证据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要求,属于复印件的要求注明“与原件相同”字样、提供人签名和单位盖章,并由执法人员核对后进行签字确认,对采集的照片经打印后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进行签字确认并注明日期。最后,对医院委托人进行询问,对违法行为进行确认,从而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适用法律正确

   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在本案中,该院的医疗废物暂存点紧邻生活垃圾设施的行为显然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在此案件调查期间,该院积极整改,医疗废物暂存处旁的生活垃圾设施已被移除,按照《河南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17年)》,根据该院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其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本案对违法行为做出警告并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法律适用依据准确完整,自由裁量合理。

●思考与建议

   2003年,国家颁布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使医疗废物管理步入法治化管理轨道。同时,出台了《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将医疗废物分为5类,并对每一类医疗废物的特征、常见组分或者废物名称做了详细说明,医疗卫生机构应依法对医疗废物进行管理。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暴发,让医疗废物处置再次成为焦点问题。2020年初,国家十部门联合发布《医疗废弃物综合治理工作方案》,提出开展为期半年的医疗机构废弃物专项整治行动;5月,七部门联手开展专项整治,可见国家对医疗机构废弃物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视程度,可以预见未来医疗机构废弃物处置工作将会更加规范、执法将更加严格。
    医疗机构作为第一责任人,在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工作时,既要从严管控,建立严格的内部自检、自查制度,又要从细管控,不要忽视关键环节,将工作做精、做细,更要从源头上管控,定期开展医疗废物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让每一位医务人员从思想深处意识到医疗废物管理的重要性。
    当前,部分医疗机构法律意识淡漠,单纯追求经济利益,忽视医疗废物处置的投入,还有一些地区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建设滞后,医疗废物处置出口不畅,严重制约了医疗废物依法管理工作,造成医疗机构违法行为不能得到及时纠正。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加大医疗废物监督处罚力度,同时探索医疗废物监管的长效机制,落实医疗废物一把手责任制,采用法律和行政手段并举的管理方式,促进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工作深入开展。

(材料由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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