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DF版查看  第一版:要闻
PDF版查看  第二版:动态
PDF版查看  第三版:管理论坛
PDF版查看  第四版:卫生文化
 
第四版:卫生监督
 上一版    下一版  
濮阳市开展消毒产品生产监督检查
因医疗废物暂存设施不符合规定
焦作聚焦目标要求学党史
信阳开展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
鹤壁提升执法人员办案能力
南阳推进智能办案工作
责令改正是否属于行政处罚的种类
《传染病防治法》(节选)
《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节选)
1
11 1 2021年4月8日 星期四 目录导航 1
 上一期   下一期 
1
  《传染病防治法》(节选)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
    (一)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履行本法规定的传染病防治职责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六)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对传染病防治重大事项的处理。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传染病疫情发生现场调查取证,查阅或者复制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本。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发现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如不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可以采取封闭公共饮用水源、封存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或者暂停销售的临时控制措施,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应当予以销毁;对未被污染的食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解除控制措施。

 

 
2008-2012 YYWSB.COM All Right Reserved
医药卫生报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