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DF版查看  第一版:要闻
PDF版查看  第二版:动态
PDF版查看  第三版:临床荟萃
PDF版查看  第四版:疾病防控
PDF版查看  第五版:中医药周刊
PDF版查看  第六版:视界
PDF版查看  第七版:临证
PDF版查看  第八版:杏林
 
第四版:卫生监督
 上一版    下一版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节选)
因未对患者进行放射防护 这家医院被依法处罚
饮用水专项监督检查
坚守一线 筑牢防控屏障——记河南省卫生健康技术监督中心传染病监督管理科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节选)
1
11 1 2021年4月15日 星期四 目录导航 1
 上一期   下一期 
1
  因未对患者进行放射防护 这家医院被依法处罚
 

●案情介绍

   2020年6月7日,某市卫生计生监督局投诉举报中心接到社会举报:某市骨科医院放射科DR(数字化X线摄影)室工作人员在给患者拍X线片时,未对患者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卫生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内容对某市骨科医院放射科进行了监督检查,发现该院存在违法执业行为。卫生执法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制作了现场笔录,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对相关证据进行了拍照,提取了该院相关的资质证件,对相关人员制作询问笔录,固定相关违法证据:
    卫生执法人员现场提取该院2020年6月7日DR室电脑里的患者登记记录:患者赵某,女,84岁,拍摄的膝关节正侧位片;患者封某,男,57岁,拍摄的胸部正位片;患者王某,男,44岁,拍摄的胸部正位片,3张X射线摄影片均显示该院放射科工作人员对患者进行医疗照射时,未对患者临近照射野的敏感部位进行屏蔽防护。
    卫生执法人员经调查发现举报人举报内容与事实并不一致,经再次核对,举报人承认不符合实情。但是卫生执法人员不拘泥于举报内容,以举报内容为线索,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该院存在未对患者使用放射防护用品的现象,决定给予立案处罚。案件于7月6日调查终结,于7月8日进行合议,参加合议人员分别进行发言,对该院违法行为进行定性和裁量,给予警告、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其违法行为。8月4日,卫生执法人员对该院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该院于8月5日收到并签字。在陈述申辩期内,该院未进行陈述申辩,逾期视为放弃。于8月24日对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8月27日,该院缴纳罚款。9月17日,卫生执法人员进行追踪检查回访,该院对违法行为已整改到位,该案结案。

●案卷评析

证据链完整

   卫生执法人员提取有该院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放射诊疗许可证复印件等,以上证件均在有效期内。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及相关证据复印件相互印证,全面客观地反映了案情,共同证明了同一违法事实,有力证明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处罚程序合法

   卫生执法人员在违法行为查处中严格遵守《行政处罚法》和《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的有关规定,按照《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要求制作文书,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从受理、立案、案件调查终结、合议、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审批、决定、送达、签收等均符合规定。

法律适用正确

   对违法行为涉及的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款、处罚依据的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款、参照《河南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17年版)》进行裁量处罚,给予警告、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思考与建议

   在本案中,卫生执法人员就投诉举报内容对某市骨科医院放射科进行了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发现举报人举报内容与调查结果并不一致。但是卫生执法人员在检查过程中,以举报内容为线索,不拘泥于举报内容,现场检查发现该院放射科工作人员对患者进行医疗照射时,未对患者临近照射野的敏感部位进行屏蔽防护。针对此违法行为,卫生执法人员依法对该院进行处罚。
    此类案件是一些放射诊疗机构普遍存在的现象:一是放射医师觉得穿戴防护用品麻烦,降低工作效率;二是患者防护意识较差,不知道射线对人体的危害性。针对此类问题,卫生执法人员采取零容忍态度,凡是发现放射工作人员未对患者使用放射防护用品的行为(尤其是婴幼儿),一律进行处罚;在日常的监督管理、放射工作人员培训中,加强对放射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的监督和培训,减少此类违法行为的发生;建立在线监督管理平台,在放射科重点机房安装摄像监控系统,进行实时在线监督管理。
    行政处罚是督促当事人纠正违法行为的一种手段。卫生执法人员在检查举报线索时,发现该院放射科工作人员对患者进行医疗照射时,未对临近照射野的敏感部位进行屏蔽防护,未按照规定对患者使用个人放射防护用品,给予了警告、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事后,卫生执法人员再次对该院追踪监督,确保当事人及时改正其违法行为,做到有始有终,体现了行政执法的效果导向。

(材料由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提供)

 
2008-2012 YYWSB.COM All Right Reserved
医药卫生报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