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营利性医院变更经营性质有无法律依据 □刘笑天
医疗机构的经营性质是什么? 依据《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医疗机构经营性质应核定为营利性或非营利性。 其后在一系列文件和操作中逐渐形成固定模式:政府举办的公立医疗机构必须是非营利性,公立医疗机构与社会资本合作,也只能举办非营利性机构,不能从事营利性活动。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可自主选择经营性质,在执业登记时核定营利性或非营利性。 民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现在是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法人主体登记,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民政部门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民营医院经过10余年的发展,根据各自的发展形势,有的投资人产生了变更经营性质的想法。 对于经营性质的转换,由营利性转换为非营利性路径比较清晰,而由非营利性转换为营利性则比较模糊,目前只有原则性规定。在近10年所有鼓励社会办医的国家级文件里,仅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里规定: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原则上不得转变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确需转变的,需要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但是,该通知没有提及具体如何办理转变手续,甚至没有点名“原审批部门”是哪个部门。虽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在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时核定经营性质,但这种核定权不是来源于法律授权,能否称为“许可审批”,卫生行政部门能否作为“审批部门”存有疑问。 非营利性到底能不能变更为营利性呢? 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简称“民非”),医疗机构是资质许可,“民非”是申请资质的法律主体。依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因此,“民非”不能申请变更经营性质为营利性。 当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投资人企图变更经营性质时,别无他路,只能选择注销“民非”,然后以另一个身份申报。 问题来了,“民非”注销最重要内容是什么?资产清算。 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清算出的资产怎么处理?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须在其章程草案或合伙协议中载明该单位的盈利不得分配,解体时财产不得私分。” 《民法总则》第九十五条规定:“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 从上述法律条文,不难得出结论: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清算阶段不仅不能执业,甚至需要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民非”注销,法律主体消失,医院资产被转移处理,投资人没有适格的身份,也没有可用资产用以申请变更经营性质。因此,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经营性质,其实是个死胡同。 投资人在实际运作中,可能采取设备租借、管理权承包、负债经营等方法规避资产清算保全资产,然而这些办法并不影响政策本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