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亚龙(身份证号码:410221199410160518):因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管卫医罚〔2023〕9号),现依法予以公告送达。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委领取上述文书正本,逾期即视为送达。 你于2019年3月6日在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曹乡中州大道1899号14号楼1-2层商7,开设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我悦化妆品店,该店营业执照类型为个体工商户,于2022年9月6日注销营业执照。该店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2年4月19日、2022年6月19日分别使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人员刘小雅(刘雅)、刘雅君为顾客刘某进行医疗美容皮肤科项目,共计收费10223元。刘雅君开展诊疗诊活动造成刘某颈部瘢痕,经三门峡明珠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评定为九级伤残。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参照《河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20年版)》相关裁量标准,属于较重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你:1.没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管卫医证保决〔2022〕6号)所载明的多肽精华液5支、水光仪1台;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万零贰佰贰拾叁元整(10223.00元);3.罚款人民币拾贰万贰仟陆佰柒拾陆元整(122676.00元)的行政处罚,责令立即停止执业活动。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郑州银行相关营业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1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