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部分 医用气体安全管理指南 5.4 医用真空汇运行要求 5.4.1 医用真空不得用于三级、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及放射性沾染场所。 5.4.2 独立传染病科医疗建筑物的医用真空系统宜独立设置。 5.4.3 牙科专用真空汇应独立设置,并应设置汞合金分离装置。 5.4.4 医用真空汇应当设置应急备用电源。 5.4.5 医用真空汇应至少设置一台备用真空泵,当最大流量的单台真空泵故障时,其余的真空泵应能满足设计流量。 5.4.6 医用真空汇机组宜独立设置机房,不与其他医用气体设备设置于同一房间,避免造成交叉感染或污染。 5.4.7 医用真空汇的排气口应位于室外,不与压缩空气进气口处于同一高度,离开建筑的门窗、其他开口的距离不应小于3m(米)。气口应设置有害气体警示标识。排气口设置隔离网,防止垃圾、鸟虫、雨雪及金属等杂物进入。 5.4.8 医用真空汇宜设置细菌过滤器或采取其他灭菌消毒措施。当采用细菌过滤器时,医用气体细菌过滤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5.4.8.1 过滤精度应为 0.01(微米)~0.2μm,效率应达到99.995%; 5.4.8.2 应设置备用细菌过滤器,每组细菌过滤器均应能满足设计流量要求。 5.4.9 定期排放负压罐及排污罐内污物,液环式真空泵水箱的污水应定期进行更换。 5.4.10 采用水环真空泵设备的排水管宜采用非间接排水,并进行密封。 5.4.11 液环式真空泵的排水应经污水处理,灭菌后方可排放。 5.4.12 应每半年对相关配电设备进行一次清扫和紧固等保养工作。 5.4.13 医用真空汇应根据实际需求,定时检查压力、水温、电动机温度、电流等参数。 5.4.14 操作人员对医用真空系统的设备、过滤器、管道、集污罐等进行作业前,应考虑系统内可能已混入了有毒或感染物质,做好卫生防护措施,污染物应按照医疗废弃物处置。 5.5 汇流排、气瓶运行要求 5.5.1 现场管理 5.5.1.1 医用气体汇流排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内,并符合下列规定: a) 汇流排间只存放该汇流排使用的医用气体,不得存放其他种类的医用气体,储存区应分为满瓶区和空瓶区,并应采取防止瓶倒的措施; b) 汇流排间应防止阳光直射,地坪应平整、耐磨、防滑、受撞击不产生火花,并应有防倒设施; c) 汇流排间气瓶的数量应控制在操作和储存数目的最低要求,汇流排房间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5.5.1.2 医用气体应设置专用库房,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医用气体的存储库不应设置在地下空间或半地下空间,储存库内不得有地沟、暗道,库房内应设置良好的通风、干燥措施; b) 库内气瓶应分实瓶区、空瓶区布置,并应设置明显的区域标记和防倾倒措施; c) 瓶库内应防止阳光直射,严禁明火。 (内容由河南省卫生健康委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