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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消毒服务站生产“五无”餐饮具 拒不改正终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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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 2017年3月16日 星期四 目录导航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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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消毒服务站生产“五无”餐饮具 拒不改正终被罚
 

核心提示:
     作为荣获2016年全省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千案评比推精品”活动一等奖的案卷,本案是某市卫生计生委依据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和《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进行行政处罚的首份案卷。

案情回顾

    某消毒服务站是某市一家从事餐饮具集中清洗消毒的个体工商户,于2007年6月13日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2016年1月26日,某市卫生计生委组织卫生监督员对该消毒服务站依法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该消毒服务站洗消后的成品包装未标注消毒(生产)日期,未设立检验室,无符合条件的检验人员,无检验记录,产品未做到批次检验合格出厂。卫生监督员现场制作了笔录,并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其15日内整改违法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给予其警告的行政处罚。
    2016年5月10日,卫生监督员再次对该消毒服务站进行强化监督时,发现其仍未改正违法行为。卫生监督员制作了现场笔录,拍摄了4张现场照片,提取了1套独立包装的消毒餐具为证,并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其限期整改违法行为。当天立案后,卫生监督员依法对该消毒服务站授权委托人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认定该消毒服务站无检验室、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消毒餐饮具无法做到批次检验合格出厂和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成品独立包装未标注消毒(生产)日期的事实。
    2016年5月16日,卫生监督员形成案件调查终结报告。5月17日,某市卫生计生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合议。合议认为:某消毒服务站无检验室和检验人员,消毒出厂的餐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产品独立包装上未标注消毒(生产)日期并拒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和《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第八条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鉴于《某省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其使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13年版)》,未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制定处罚分级和裁量标准,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也未收集到该消毒服务站违法行为有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和食源性疾病发生的危害后果的证据,无法认定是否存在情节严重的情形。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合议决定拟给予该消毒服务站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并依程序报请了法制审核和审批。
    2016年5月20日,某市卫生计生委依法向某消毒服务站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2016年6月13日,某市卫生计生委向该消毒服务站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年6月21日,当事人全额缴纳了罚款并提交了《整改报告》。经卫生监督员现场复核,该消毒服务站整改到位,本案于2016年8月15日结案。

案卷评析

    违法主体认定正确
    在案件调查阶段,卫生监督员提取了某消毒服务站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该消毒服务站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被授权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从而确定了该案的违法主体。
    违法事实清楚,处罚证据确凿
    本案中,2016年1月26日发现某消毒服务站违法事实后,卫生监督员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给予了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15日内整改违法行为。2016年5月10日,卫生监督员再次检查时,发现其仍未整改违法行为,已构成了经处罚后拒不改正的情节,对该消毒服务站授权委托人进行了询问,收集的证据具有合法性、关联性、证明力,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有力地证明了违法事实的各个构成要件。
    行政处罚法律适用正确
    卫生监督机构对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机构的卫生监督,应依据《食品安全法》和《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本案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给予某消毒服务站行政处罚,法律适用正确。
    处罚程序合法,处罚裁量适当
    本案中,某市卫生计生委在首次发现某消毒服务站消毒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等违法行为后,使用简易程序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整改违法行为;在复查整改落实情况时发现其有拒不改正的情节后,使用一般程序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处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在处罚裁量方面,鉴于某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尚未制定有关处罚裁量标准,结合未收集到该违法行为有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和食源性疾病发生的危害后果的实际,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给予该消毒服务站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法律适用准确完整,自由裁量合法合理。

经验与思考

    对责令整改问题应及时检查落实
    本案中,卫生监督员2016年1月26日发现某消毒服务站的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15日内整改违法行为,但在2016年5月10日才去落实整改情况,时间间隔将近3个月。若在此期间由于该消毒服务站出厂的餐具、饮具污染引发危害健康的事故,卫生监督员将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卫生监督员对责令整改的问题,应及时检查落实其整改情况。
    对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要加强抽检
    卫生监督员不能只停留在对生产环境、标签标识的检查上,应加强抽检。本案中,卫生监督员2016年1月26日和2016年5月10日对某消毒服务站进行监督检查,均未对其生产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依据《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中的职责规定,卫生监督检查不能只停留在对生产环境、标签标识的检查上,还应对其生产的餐饮具进行抽检。
    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和增强行业自律意识
    2004年,国家取消了消毒服务单位的卫生许可,餐饮具消毒服务行业只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就能营业。针对这一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卫生监督部门要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增强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法律意识和自律意识,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加大曝光公示力度,曝光违法违规行为和不合格产品的信息,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增强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
    (案卷由河南省卫生计生委提供,本报记者杨冬冬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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