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一起在日常监督工作中发现的公共场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典型案例,卫生监督员在取证过程中,通过留存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调取证据清单、现场拍摄的照片等相关证据,查清了事实,获得了证据,确保了办案的严肃性、准确性。
●案情回顾
2017年7月3日,某县卫生监督员对该县某超市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超市未能提供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郑某、吕某、姬某不能提供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针对发现的问题,卫生监督员现场制作了检查笔录并现场拍照取证,同时提取了该超市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经过初步调查,卫生监督员认为该超市涉嫌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违法行为。 卫生监督员经过对违法事实进一步调查取证,收集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依程序进行了合议。合议人员认为,该超市存在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营业2个月的违法事实,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和罚款人民币4000元的行政处罚;该超市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违法事实,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该超市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和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该超市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综合以上两点,根据该超市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省“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拟对该超市做出警告和罚款人民币6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该超市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自愿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后,卫生监督员于2017年7月25日向该超市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于2017年7月31日缴纳了罚款。该案于2017年8月15日结案。
●案卷评析
程序合法 步骤完备
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历经了受理、立案、调查取证、合议、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审批、行政处罚事先告知、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等程序,程序合法。 卫生监督员在取证过程中,通过留存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调取证据清单、现场拍摄的照片等相关证据证明,确保了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处罚幅度的自由裁量权
该案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该超市当事人袁某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调查,事后及时整改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四条和省“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给予该超市适度的处罚,其操作性和适用性比较强,体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思考与建议
本案是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在经营过程中比较常见的违法行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依据相关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在今后的类似案件的被处罚主体认定方面,应按照新规定执行。目前行政许可制度改革取消了前置性行政许可,工商营业执照优于其他证照登记,因此在调查取证时一定要查看当事人的工商营业执照来确定主体,以免出现行政复议变更、撤销处罚甚至行政诉讼败诉。
(材料由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提供,本报记者杨冬冬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