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20年12月8日,某市卫生执法人员在某内科诊所检查时发现,该诊所诊断室内将使用过的棉签、安瓿放置于一个蓝色垃圾桶内,未将医疗废物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立即制作了现场笔录,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拍摄了现场照片。该案于2020年12月8日立案,当日对该诊所负责人王某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进一步确认违法事实。 该案于2020年12月10日调查终结。卫生执法人员依法查明某内科诊所2020年12月8日将使用过的棉签、安瓿放置于一蓝色垃圾桶内,未将医疗废物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该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河南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17年)》第一部分:河南省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合议,某市卫生健康委2020年12月11日向某内科诊所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经法律审核和审批,2020年12月31日卫生执法人员向某内科诊所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自觉完全履行了处罚决定。该案于2021年1月8日结案。
●案卷评析
处罚主体认定准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所称医疗机构,是指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卫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某内科诊所出示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从事疾病诊断、治疗的一家能独立行使权利的单位。该案的违法主体为某内科诊所,其认定准确。
处罚证据确凿
本案中证据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负责人身份证、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之间存在合法性、关联性,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违法行为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均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违法事实认定准确,法律适用准确。
适用法律正确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本案中涉及的违法事实是使用后的一次性注射器针头与针管未分离,放在感染性医疗废物垃圾桶中,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医疗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本案对违法行为做出警告并处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法律适用依据准确,完整,自由裁量合理。
●思考与建议
国家颁布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使医疗废物管理步入法治化管理轨道,同时出台了《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将医疗废物分类,并对每一类医疗废物的特征、常见组分和废物名称做了详细说明,医疗机构应依法对医疗废物进行管理。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处置仍存在一些违规行为,如管理制度不健全、医疗废物未分类收集、交接登记不全、暂存设施设备不符合要求、相关人员培训和安全防护措施落实不到位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在日常卫生监督工作中发现的医疗机构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案件。本案由于当事人疏于管理,未严格执行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规定,未按照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本案的调查、处理及案件执行过程就是帮助当事人提高认知、改正违法行为的过程,在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监督执法过程中具有指导意义。 当前,部分医疗机构法律意识淡漠,单纯追求经济利益,忽视医疗废物处置的投入,严重制约了医疗废物依法管理工作,造成医疗机构违法行为不能及时得到纠正,卫生监督机构应加大医疗废物监督处罚力度,同时探索医疗废物监管的长效机制,用法律和行政手段结合的管理方式,促进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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