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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如何认定行政处罚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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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 2021年5月13日 星期四 目录导航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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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如何认定行政处罚当事人?
 

   国务院发布的《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因此,除家庭经营的外,个体工商户应由公民个人经营,以个人财产承担责任,且个体工商户不得转让,新的经营者只能在前一经营者办理注销登记后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在生产生活中,擅自转让个体工商户经营权属无效行为。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违法行为。
    在卫生行政执法实践中,对于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一般应以实施违法活动的行为人为当事人,即实际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经营者在违法活动中起共同作用的,可以根据其行为的实施、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与实际经营者一并追究行政责任。同时,应当将出租、出借、转让经营执照的违法行为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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