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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和疾控机构消防安全生产工作管理指南(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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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和疾控机构消防安全生产工作管理指南(节选)
     4.3制度管理
    4.3.1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4.3.1.1防火巡查、检查工作应由消防安全主管部门组织开展。
    4.3.1.2明确巡查人员和重点巡查部位,每日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日间住院区及门诊区应至少两次,夜间住院区及急诊区应至少两次,其他场所每日应至少一次。对巡查发现的问题应当场处理,或及时上报。
    4.3.1.3防火巡查、检查人员在进行巡查、检查时,必须佩戴统一制作的证件。
    4.3.1.4防火巡查、检查人员对巡查、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责令相关人员当场改正,不能当场整改的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
    4.3.1.5防火巡查、检查应当填写巡查、检查记录表。巡查人员、检查人员、消防安全主管部门负责人以及被检查的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在巡查、检查记录表上签字,存档备查。
    4.3.1.6每月应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立即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
    4.3.2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4.3.2.1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4.3.2.2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应当责成有关人员整改落实,并做好记录、存档工作。
    4.3.2.3对巡查、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应按以下程序予以消除:
    a)对可以立即消除的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通知存在隐患的部门负责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
    b)对无法立即消除的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立即报告消防安全主管部门,由消防安全主管部门以及消防安全责任人研究确定隐患消除措施、组织制订隐患消除计划,并协助提供整改所需的各项保障;
    c)隐患未完全消除期间,存在火灾隐患的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火灾发生;
    d)隐患消除后,消防安全主管部门应组织人员进行复查,以确认火灾隐患消除。
    4.3.2.4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主管部门存档备查。
   4.3.2.5对消防救援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撰写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消防救援部门。
    4.3.3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4.3.3.1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制度,明确机构和人员,保障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经费,按照下列规定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a)定期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b)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c)对本单位全体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d)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半年应至少组织一次、其他单位每年应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4.3.3.2宣传教育培训的重点应包括本单位的火灾危险性、防火灭火措施、消防设施及灭火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人员疏散逃生等方面。
    4.3.3.3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同一建筑物,应明确双方责任,负责公共消防安全管理的单位应对建筑物内的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每年应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4.3.4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4.3.4.1应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有爆炸危险性场所使用明火。
    4.3.4.2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应当先办理审批手续,并向医疗和疾控机构管理部门报备,采取防火分隔措施,设专人监护管理,清除动火区域现场的可燃、易燃物,配置消防器材,确保现场消防安全。
    4.3.4.3动用明火所用的液化石油气、乙炔等燃气,施工单位要按危险品的运输、储存、使用的相关规定进行严格的管理。燃气钢瓶要远离明火,要有防盗、防晒、防雷措施。
    4.3.4.4施工单位进行电气焊等动火作业时,应由医疗和疾控机构电气设备管理部门配合,严禁施工单位私自动用电源。
    4.3.4.5具有易燃物等较高危险性场所为一级动火部位,动火证有效期不得超过8小时。附近可燃物极少、室外开阔场地等危险性较低的场所为二级动火部位,动火证有效期不得超过72小时。若中断作业超过30分钟继续动火,监护人、动火人和现场负责人应重新确认。
    4.3.4.6加强对施工中电气焊等动火情况的监督检查,消防安全主管部门要对开出的动火证进行监督,要确保动火时间在有效时限内、动火人员与证件相符、灭火器材有效可用、安全措施得当有效。
    (内容由河南省卫生健康委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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