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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医院未认真核查身份对代孕者实施胚胎移植手术调取医院监控录像,找到突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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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医院未认真核查身份对代孕者实施胚胎移植手术调取医院监控录像,找到突破口
 

某医院未认真核查身份对代孕者实施胚胎移植手术
调取医院监控录像,找到突破口

案情回顾

    2015年8月17日,省卫生监督局接到闫某的举报材料,称某医院生殖医学科于2015年6月9日为其妻子郑某的代孕者实施胚胎移植手术,施术者是该科医生王某。
    2015年8月25日~12月4日,省卫生监督局组成调查组对此事进行调查。卫生监督员首先调取了医院的监控录像、相关登记记录,认真比对当事人的身份,取得了直接证据。随后,卫生监督员对6名医务人员进行了询问,又赴外地对举报人及代孕相关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弄清了基本情况。
    卫生监督员调查后,认定某医院存在未认真进行术前身份核对、为郑某的代孕者实施胚胎移植手术的情况;该科每年实施的体外受精与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超过1000个取卵周期等。
    根据调查情况,某医院生殖医学科未对患者认真进行术前身份核对、为郑某的代孕者实施胚胎移植手术事实存在,证据充分。卫生监督员收集的主要证据有:郑某的代孕者进出手术室的录像,医务人员的询问笔录,郑某本人的询问笔录,举报人闫某的询问笔录,以及当天签署的医患沟通记录中“郑某”的签字,现场检查笔录。监控录像显示非郑某本人进入手术室,询问笔录各方均承认非郑某本人进行了胚胎移植手术,医患沟通记录中“郑某”的签字字迹也不是郑某本人的。因此,卫生监督员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该院及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
    某医院首次实施代孕技术,违反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的规定。依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卫生监督员建议给予该院警告、罚款8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卫生监督员在调查时发现,某医院生殖医学科于2015年1~8月共实施1340个取卵周期,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规范》规定,任何生殖机构每年所实施的体外受精与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不得超过1000个取卵周期。对此,卫生监督员根据现场检查笔录以及有关资料的复印件等,认定该院违反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当符合卫生部制定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的规定”的规定,事实清晰、证据确凿,应该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依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七项的规定,卫生监督员建议给予该院警告、罚款4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合并以上各项内容,卫生监督员对某医院作出警告、罚款人民币1.2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16年2月22日,某医院完全履行,本案结案。

案卷评析

 

    调查取证难度较大,多措并举找到突破口
    本案中,代孕相关当事人不配合调查,给取证增加了难度。卫生监督员通过调取某医院监控录像、相关登记记录,认真比对当事人的身份,取得了直接证据,使该院不得不配合调查。卫生监督员共对6名医务人员进行了询问,又赴外地对举报人及代孕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弄清了案件的基本情况。
    没有取得代孕当事人的证言,不能确定代孕是否成功
    由于代孕相关当事人不配合调查,拒不提供代孕当事人(受孕者)的身份,卫生监督员未能掌握代孕当事人(受孕者)的身份信息。卫生监督员最终未对其制作询问笔录,同时也不能确定代孕是否成功。
    对是否有医务人员直接参与代孕事件的调查不充分
    从调查过程看,当事人多次到医院进行体检和超声检查,且进行过一次胚胎移植手术,医务人员从理论上来说应该和当事人比较熟悉,没有内部人员的配合或默许,实施代孕应该较为困难。同时,举报人在笔录中也提到当事人已经和医院相关人员说好。因此,卫生监督员应该对是否有医务人员直接参与代孕事件进行更深入的调查。但是由于当事人不配合,调查无法深入,存在未调查清楚的可能。

经验与思考

    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所属的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依据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权限而给予的一种惩戒。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案中,如何对医务人员进行处理就涉及这一问题。《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实施代孕技术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在对医务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理上,本案就存在是按《执业医师法》对医生进行行政处罚或进行行政处分的问题。经过讨论,由于某医院的违法行为是由对方欺骗造成的,没有必要再进行行政处罚。根据职权划分,由某医院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处分。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存在缺陷
    本案中,卫生监督员认为代孕相关当事人采取欺骗的手段实施违法行为,严重干扰了正常的医疗秩序,也会影响正常的社会秩序。但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没有对此进行行政处罚的条款,相关专家建议修订时予以增加。
    如何加强对违法代孕进行卫生监督管理
    代孕案件一般比较隐蔽,不易被发现。如何对违法代孕进行监督管理,成了卫生监督员的一大困惑。本案中,卫生监督员采取调取监控录像的方法找到了突破口。在今后的日常监督工作中,卫生监督员可以对重点单位采取抽查的方法进行监督,可以要求医院配备相应的设备,采取相似的方法进行自查。
    医务人员若被患者欺骗,是否影响行政处罚
    在追究行政责任过程中,有一个基本原则,即行政处罚“不问主观状态”原则。在卫生行政执法中,只要行为人存在行政违法行为,除非存在法定免责事由或免责条件,都必须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不管行为人的主观要件是故意还是过失。故意与过失不影响违法行为的认定,这只是在自由裁量时需要考虑的情形。因此,不论医务人员是直接参与还是被骗参与其中,都不影响对本案的定性。
    (案卷由河南省卫生计生委提供,本报记者杨冬冬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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