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中医“标本”论的临床实践 |
|
□乔俭 深究“标本”的原意:“标”者,原指树木的末梢,引申为事物的枝节或表面;“本”者,原指树木的根干,引申为“根本的”“中心的”“本质”的东西。“标本”概念引入中医学领域后,“标”指疾病的外在表现,包括各种症状、体征;“本”则首先指患者之机体,其次指发病的各种原因及内在的病理机制。 《黄帝内经》对“标本”概念有精辟的论述,并强调明辨“标本”关系、进行“标本”辨证论治的重要性。如《黄帝内经·素问·至真要大论》所言:“知标与本,用之不殆;明知逆顺,正行无问。此之谓也。不知此者,不足以言诊,足以乱经。” “标本”作为一个相对性的概念,内涵丰富,运用广泛而灵活。就邪正关系而言,“正气为本,邪气为标”。以疾病而论,则“人体为本,疾病为标;病因为本,症状为标;病机为本,证候为标”。视病变部位不同,“病在内者为本,病在外者为标;在脏者为本,在腑者为标”。从病之先后、症之新旧来分,则“旧病为本,新病为标;原发病证为本,继发病证为标”。就医患关系而言,则“患者为本,医者为标”……不一而足。 任何疾病,在其发生、发展过程中的每一阶段,都有一定的“标本”关系,故《黄帝内经·素问·至真要大论》曰:“夫标本之道,要而博,小而大,可言一而知百病之害。”明代医学家张景岳进一步解释说:“要而博,小而大者,谓天地之运气,人身之疾病,变化无穷,无不有标本也。” 中医学中的“标本”论,其理深奥玄妙。从唯物辩证法角度加以分析和梳理,主要包含了以下几种关系:因果关系;主次矛盾和矛盾转化关系;本质与现象的关系;内外因关系。唯物辩证法认为,客观世界发生的一切现象和过程都有其产生的原因,而一切运动过程必然产生相应的结果。从医学领域来讲,任何疾病的发生都有一定的致病因素,或外邪入侵,或内失调摄,或七情所伤……而不同的病因必然引起不同的临床症状和体征。 中医将 引起疾病的各种原因视为“本”,将各种临床症状及体征作为“标”,二者之间存在着决定和被决定的因果关系。但是,后者(“标”)在一定条件下可向前者(“本”)转化,即某种情况下的“标”症,可能是另一种情况下的疾病之“本”。 例如,外感风寒引起的咳嗽,外感风寒为病因,是致病之“本”;咳嗽、痰多则是主要症状,是该病之“标”。在组方时,必须用相当分量的解表散寒药物外散风寒、消除病因(治“本”),同时配合温宣肺气、化痰止咳以缓解症状(治“标”)。 随着病情的进一步发展,若咳嗽不止且剧烈,并牵引胸胁疼痛,则此时咳嗽(原“标”症)相对于新出现的胸胁疼痛而言成为“本”,胸胁疼痛成为“标”。治疗仍以宣肺止咳为主(治“本”),咳嗽缓解,胸胁疼痛自愈。这种建立在“辨证思维”基础上的“标本”观,正是中医“辨证求因”重要学术思想的哲学根基。 万事万物在发生、发展过程中都存在着矛盾,疾病的发生发展亦是矛盾运动贯穿始终。疾病与人体本身即构成一对矛盾。在此矛盾中,患病的人体是疾病得以康复的内因,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内因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在事物发展演变中起决定作用,因此治疗疾病,必须以人体为“本”。 疾病的临床表现错综复杂。既存在某一脏腑或局部的病变,又常累及他脏、他腑乃至全身。疾病发展阶段的不同,临床症状及体征亦处于动态变化之中。 在纷繁复杂的病变和诸多矛盾之中,必有一种核心病变或关键证候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即主要矛盾),在“标本”辨证中视之为“本”;而其他病变或兼夹证候,多由主要病变或主证衍生演变而来,居于从属、次要地位(即次要矛盾),在“标本”辨证中则视之为“标”。 在临床上,强调“治病求本”,其重要内涵之一,便是抓住疾病的主要矛盾,针对核心病变或关键证候采取决定性治疗措施。主要矛盾一旦解决,其他相关问题往往迎刃而解,病痛随之消除,疾病即可痊愈。 (作者供职于河南省洛阳市中心医院)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