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扶持传承发展民族医药事业
中医药事业是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人民群众健康观念的变化和医学模式的转变,中医药的独特优势日益显现,不仅在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而且契合了产业结构升级、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转型期要求,作为健康产业的一部分成为一个新的经济增长点。 中医药事业包括众多要素,涉及中医药服务机构及人员、中药保护与发展、中医药人才培养与学科发展、中医药科学研究、中医药传承与文化传播等内容。正如中医讲究整体施治一样,推动中医药事业发展也要着眼于有机整体,统筹推进。中医药有其自身鲜明的特色。不仅发展中医药事业要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支持中医药事业发展也要尊重其特色、符合其规律。因此,要有了解中医药的部门和人员参与对中医药产生影响的政策制定过程。 长期以来,中医医疗服务项目过少、价格过低,不能反映中医医疗服务的成本和价值,影响了中医从业人员的就业热情和积极性,这也是中医界不断呼吁解决的一个问题。为此,《中医药法》对中医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确定做出规定,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等部门依据法定价格管理权限,合理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要体现中医医疗服务成本和专业技术价值。 中医药服务是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重要环节,促进提供和利用中医药服务,促进中医药的继承与创新,促进中医药人才培养和中药发展,进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中医药标准化是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技术支撑,是推进中医药行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础性制度。加强中医药标准体系建设,应当符合中医药特点、遵循中医药规律,对于不需要、不适宜制定统一技术要求的中医药服务、产品,没有必要制定标准进行标准化管理,否则不仅起不到标准化的作用,反而会限制中医药特色的发挥,阻碍中医药的发展。 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对医疗卫生领域的一些评审、评估、鉴定活动进行了规定,具体涉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机构、科研课题的立项等内容。中医药有其自身的特点和规律,要坚持同行评议原则,避免用西医西药的标准衡量中医中药、“外行评内行”,确保评审、评估、鉴定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体现中医药特色、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 少数民族医药是中医药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各族人民在几千年生产生活实践和与疾病进行斗争中逐步形成并不断丰富发展的医学科学。扶持各民族医药事业发展,是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既定方针。在我国55个少数民族中,有30多个民族拥有自己民族的医药,但各民族医药发展状况很不平衡。我国少数民族医药的发展还面临着不少困难。比如,各民族医药之间发展不平衡,服务体系不够完善,人才匮乏严重,从业人员获得合法执业资格困难较大,临床用药及产业发展问题突出,服务拓展受限等。《中医药法》出台了对少数民族医药的扶持和促进措施,体现了国家对少数民族医药的重视。 (本报记者索晓灿整理)
《中医药法》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中医药事业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和条件保障,将中医药事业发展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政策、药物政策等医药卫生政策,应当有中医药主管部门参加,注重发挥中医药的优势,支持提供和利用中医药服务。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定价格管理权限,合理确定中医医疗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体现中医医疗服务成本和专业技术价值。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中药饮片、中成药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第五十条 国家加强中医药标准体系建设,根据中医药特点对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制定标准并及时修订。 中医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制定或者修订,并在其网站上公布,供公众免费查阅。国家推动建立中医药国际标准体系。 第五十一条 开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与中医药有关的评审、评估、鉴定活动,应当成立中医药评审、评估、鉴定的专门组织,或者有中医药专家参加。 第五十二条 国家采取措施,加大对少数民族医药传承创新、应用发展和人才培养的扶持力度,加强少数民族医疗机构和医师队伍建设,促进和规范少数民族医药事业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