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部分 危险化学品管理指南 4.4 制度管理 4.4.1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医疗疾控机构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4.4.2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设置治安保卫机构,建立健全治安保卫制度。 4.4.3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4.4.4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建立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定期核对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存放情况。 4.4.5 成重大危险源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4.4.6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其使用条件(包括工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根据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4.4.7 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4.4.8 运输、储存、销售和使用气瓶的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气瓶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4.5 档案管理 4.5.1 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4.5.2 应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人,对治安防范措施开展日常检查,及时发现、整改治安隐患,并保存检查、整改记录。 4.5.3 剧毒化学品应由专人负责管理、按照剧毒化学品性能分类,分区存放、并做好储存、领取、发放情况登记。登记资料至少保存1年。 4.5.4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应妥善保管,并保证员工能方便获得。 4.6 供应商管理 4.6.1 危险化学品采购 应向具有合法资质的生产、经营单位采购。 4.6.2 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4.6.2.1 供应商提供的危险化学品应有符合《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 内容和项目顺序》(GB/T 16483)规定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4.6.3 安全标签与标识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上应有符合《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内容和项目顺序》(GB/T 16483)规定的化学品安全标签。气瓶的颜色标志应符合《气瓶颜色标志》(GB/T 7144)和《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的要求,瓶装气体的气瓶合格证应有充装单位名称。 5 使用及储存要求 5.1 危险化学品 5.1.1 危险化学品仓库应为单层且独立设置,不应设有地下室。 5.1.2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5.1.3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5.1.4 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应有明显的安全标志,安全标志应保持清晰、完整,并符合《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GB 13690)规定的化学品危险性质安全标志、《消防安全标志 第1部分:标志》(GB 13495.1)和《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 15630)规定的消防安全标志、《安全标志及使用导则》(GB 2894)规定的禁止、警告、指令、提示等永久性安全标志。 5.1.5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气瓶间内照明、事故照明设施、电气设备和输配电线路应采用防爆型。 5.1.6 储存可能散发易燃、毒性气体或蒸汽的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专用储存间和气瓶间内应设置符合《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 50493)要求的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应与防爆通风机联动。 (内容由河南省卫生健康委提供) |